保密法明确规定,从事国家秘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涉密信息系统集成,或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涉及国家秘密业务的单位,应当经过保密审查。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已全面对照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保密资质(格)管理奠定了法治基础。
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通过保密资质(格)审查进入涉密领域的企业越来越多,与此同时,这些企业在发展中有的因经营理念和业务变化调整,面临转型、法人终止等情况,需要注销保密资质(格),有的因违法违规操作,触及吊销、撤销保密资质(格)等情形。如何确保这些企业在后续进程中,依然能够保障已接触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安全,保证涉密人员平稳过渡,成为当下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高度重视的一大现实问题。
一、退出保密资质(格)的法定情形
在实际管理中,笔者每年都会遇到企业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的情形。其中,注销作为企业合法经营的一种选择,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详细列举了相关情况:一是证书有效期届满,未重新申请延续的;二是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三是主动申请注销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的其他情形。
对于吊销和撤销保密资质(格)的情形,多为企业在经营管理中触及了违法违规的红线。其中,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阐述了吊销资质的相关规定:一是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二是将涉密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三是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及时报告的;四是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五是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六是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涉密业务的;七是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标准要求的;八是发生泄密案件的;九是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行为的。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未设置吊销资格的规定,而是将相关情形纳入了撤销资格的范畴,共分为9种,一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保密资格的,这与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中的规定一致;二是擅自与境外(含港澳台)组织、机构或者个人合作开展涉密业务的;三是擅自接受境外(含港澳台)直接投资或者聘用境外(含港澳台)人员从事涉密业务的;四是出租、转让、转借、篡改保密资格证书的;五是发生泄密事件隐瞒不报或者存在重大泄密隐患经警告逾期不改的;六是保密资格暂停期间,擅自承接新的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七是严重违反保密规定,发生重大泄密事件的;八是单位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九是复查未通过或者暂停保密资格,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
二、退出保密资质(格)的“后监管”困境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对于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的规定中,前两者明确自作出保密资质吊销、注销、撤销决定之日起,相关单位不得签订新的有关国家秘密的业务合同,在作出决定之日前签订的有效合同,可以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继续完成。而后者规定,注销、暂停、撤销保密资格的单位,自行政决定下发之日起,不得签订新的涉密任务合同,已签订的有效合同可以在采取有效保密措施、确保安全保密的情况下履行,明显不适合继续履行的,应当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甲方单位监督下,将合同任务移交其他具备相应保密资格的单位承担,并对有关涉密文件资料、计算机网络和信息设备等载体进行妥善处理。
上述规定对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的处理基本一致,从整体上明确了规避风险的方向。但在具体实践中,保密管理仍面临诸多现实问题,如企业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后,原涉密业务涉及的载体和信息设备怎样细化安全处置措施,后续监管流程如何操作与把控等。而在其他保密法律法规中,也难以找到进一步的规定与流程依据,如果没有系统的措施予以保障和应对,必然会给国家秘密安全埋下隐患。
以笔者在保密管理中的实践为例,一家保密资质(格)企业因经营范围调整,注销了法人资格,1年后其原定涉密人员A因脱密期已满,前往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撤销手续,公安机关要求其出示公司公函,但由于原公司已注销,无法出具函件,因此公安机关按规定也不能为其办理备案撤销手续。无奈之下,A拨打了市长热线,市领导请公安机关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协调解决。最终,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介入调查并出具相关意见后,公安机关为A办理了涉密人员备案撤销手续。
而在近年来的保密管理活动中,类似的情况正不断涌现。由于一些地市或县(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不直接参与保密资质(格)认证(定),如未得到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情况通报,可能并不能及时知悉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企业的情况。若企业违规承接新的涉密项目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一时难以实施有效的监管;若企业已完成注销手续,则难以追溯其是否对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采取了严密的安全措施;若企业注销前未向涉密人员户籍所在地或常驻地的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委托管理,则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可能处于真空状态,这些安全保密风险在现实中均不同程度地存在,亟须堵住漏洞,加强监管。
三、强化“后监管”措施的思路建议
对于企业依法注销法人,或因转型、经营范围调整,不再承接涉密任务,又或因违法违规操作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等情形,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监督和督促其完成涉密载体的清退、销毁,涉密信息系统与设备的安全处置,以及涉密人员脱密期的委托管理。同时在监管方面,也应建立协同管理机制,多管齐下降低安全保密风险。
1.夯实涉密项目发包方的管理职责。
笔者在实践中观察到,在引入保密资质(格)管理后,有些涉密项目发包方即甲方出于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信任和自身管理成本的控制,逐渐减少了项目合作中的安全保密管理,更多地转向对项目内容的关注,这就导致原本应由项目发包方承担的职责,出现了一定程度的弱化。为此,笔者建议应全面评估并夯实涉密项目发包方的管理职责,在合同订立时就予以明确,并于项目实施、中期检查、成果验收等不同阶段同步开展保密督查。
2.强化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
目前,保密资质(格)的审查、颁证等主要由省级及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企业所在的地市或县(区)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有时并不深入、翔实地掌握企业相关情况。而在日常管理中,由于时空距离和人员力量等原因,保密资质(格)审查与颁证部门难以面面俱到,及时督促检查,而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由于与企业之间信息不畅,有时又存在选择性监管等情况。因此亟须落实、落细保密法规定的属地管理要求,突出企业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监管职能,全程参与涉密项目、涉密信息设备、涉密人员的安全管理与服务,使吊销、注销或撤销保密资质(格)企业的后续监管真正落地,确保国家秘密绝对安全。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协作联动机制。
在保密资质(格)企业的日常管理中,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与公安、国安、税务、市场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经济与信息化等部门的协调联动,随时沟通企业违法违规信息、涉密人员脱密期变动信息等,及时发现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隐患或漏洞,有针对性、有重点地加强监督管理,以节约资源并提高行政监管效率。比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发现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违反就业规定等问题,经济与信息化部门发现企业项目申报违规操作等情形,应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反馈,后者根据个人、企业违法违规程度和具体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同时,在企业注销法人资格时,办理流程应明确先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相关意见,市场监管部门再为保密资质(格)企业办理注销手续,以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时介入,对企业涉密载体、涉密信息系统与设备、涉密人员等后续事项进行全面监督管理,不遗留漏洞和缺口。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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