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海洋监测?
《海洋监测规范》对海洋监测的定义是,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的、可比的采样和监测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质量要素和陆源性入海物质资料,包括海洋污染物监测和海洋环境要素监测。
在法律层面,对海洋监测尚无统一定义。现行涉海法律法规中涉及相关概念的仅有《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该条例明确定义了海洋观测的内容,包括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海洋观测规范》对海洋观测的内容进行了更详细的列举,将海洋观测分为海洋水文观测、海洋气象观测和海洋其他观测。其中,海洋水文观测包括潮汐、海浪、海流、海冰、海水温度、盐度、深度;海洋气象观测包括风、气压、气温、相对湿度、降雨量、海面有效能见度、云、雾、天气现象;海洋其他观测包括海发光、水色、噪声、辐射度、海面照度、海面高度等。
参照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三十八条 海洋观测,是指以掌握、描述海洋状况为目的,对潮汐、盐度、海温、海浪、海流、海冰、海啸波等进行的观察测量活动,以及对相关数据采集、传输、分析和评价的活动。
《海洋监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 17378.1-2007)
3.2.5 海洋监测
在设计好的时间和空间内,使用统一的、可比的采样和监测手段,获取海洋环境质量要素和陆源性入海物质资料。
海洋监测依介质分类,可分为水质监测、生物监测、沉积物监测和大气监测;从监测要素来分,可分成常规项目监测、有机和无机污染物监测;从海区的地理区位来分,可分成近岸海域监测、近海海域监测和远海海域监测等。
海洋监测包括海洋污染监测和海洋环境要素监测。海洋污染监测包括近岸海域污染监测、污染源监测、海洋倾废区监测、海洋油污染监测、海洋其他监测等。海洋环境要素监测包括海洋水文气象要素、生物要素、化学要素和地质要素的检测。
《海洋观测规范 第1部分:总则》(GB/T14914.1-2018)
4.3.1 海洋观测应包括以下项目:
——海洋水文观测项目:潮汐、海浪、海流、海冰、海水温度、盐度、深度;
——海洋气象观测项目:风、气压、气温、相对湿度、降雨量、海面有效能见度、云、雾、天气现象;
——海洋其他观测项目:海发光、水色、噪声、辐射度、海面照度、海面高度等。
对外提供海洋观测资料应注意什么?
根据《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按权限批准后提供,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军事机关的同意。
参照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确需提供的,应当报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门批准;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在批准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观测资料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单位或者个人依法申请向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属于国家秘密的海洋观测资料和成果,应当报经国务院海洋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海洋主管部门批准,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资料的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的证明材料;
(二)申请资料的用途、类别、范围、数量等。
有关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在作出答复前,应当征求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军事秘密的,还应当征得有关军事机关的同意。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时间内。
未经依法批准的,不得擅自将涉外涉密海洋观测资料提供给国际组织、外国的组织或者个人。
如果发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海洋观测行为,由谁来负责处理?
公民和组织发现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海洋观测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报告,国家安全机关对该行为是否危害国家安全进行调查处理。处理过程中,需要明确海洋观测资料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参照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
第十六条 任何公民和组织发现间谍行为,应当及时向国家安全机关举报;向公安机关等其他国家机关、组织举报的,相关国家机关、组织应当立即移送国家安全机关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五十三条 办理涉嫌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机关,需要对有关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属于何种密级进行鉴定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鉴定。
自然资源部门在维护国家安全方面有什么责任?
自然资源部门在日常管理中,发现相关行为对可能或已经危害国家安全,应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
根据《数据安全法》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对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自然资源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同时做好本行业的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对于涉及自然资源领域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自然资源部规定。
参照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第五十八条 对可能即将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危害国家安全的事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立即按照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
第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工作中收集和产生的数据及数据安全负责。
工业、电信、交通、金融、自然资源、卫生健康、教育、科技等主管部门承担本行业、本领域数据安全监管职责。
第十二条 任何个人、组织都有权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收到投诉、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投诉、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投诉、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按照数据分类分级保护制度,确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相关行业、领域的重要数据具体目录,对列入目录的数据进行重点保护。
• 来源:自然资源部南海局“新南海”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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