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的内容范畴
1.“保密”是一种社会行为,是人或社会组织在意识到关系自己切身利益的事项如果被他人知悉或对社会公开,可能会对自己造成某种损害,因而,对该事项所实施的一种保护行为。简言之,“保密”是指人们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人为地控制某些信息,使之不被扩散的行为。
2.“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3.“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4.“工作秘密”是指各机关、单位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在一定范围内不宜对外公开,一旦泄露会直接干扰机关、单位正常工作秩序,影响正常行使管理职能的事项和信息。
5.“内部资料”是指企业内部认为比较重要,在一定时间内不宜公开,但是又不属于商业秘密的信息。
6.“个人隐私”是指公民个人生活中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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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如何做到不泄密?
1.收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登记、编号、签收手续。汇编涉密文件、资料,不能改变密级、保密期限或知悉范围,要按其中最高密级、最长保密期限标志和管理。
2.复印、摘抄、转发涉密文件、资料要履行审批程序。销毁涉密载体,一定要经过单位领导批准并履行清点、登记手续。
3.保存涉密载体,要选择安全保密的场所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携带涉密载体外出,需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4.不能将个人计算机和移动存储介质带入重要涉密场所。不能擅自携带涉密笔记本电脑及移动存储介质外出。不能擅自将涉密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交由外部人员维修。
5.不将涉密计算机及网络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不能在涉密计算机与非涉密计算机之间交叉使用U盘、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6.绝不能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中泄露国家秘密。更不能在公共场所谈论国家秘密。
7.不能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不能买卖、转送国家秘密载体,不能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8.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发布信息不能涉及国家秘密。
9.向新闻出版媒体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能泄露国家秘密。不能向境外组织、机构投寄涉密稿件或其他作品。不能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信息。
10.不能在门户网站上登载涉密信息。不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传递国家秘密。不能在非涉密办公网络上存储、处理涉密信息。发现他人泄露国家秘密要及时制止并向有关单位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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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泄密有哪些后果?
典型案例1
六十年代,当我国大庆油田开发刚刚甩掉贫油国的帽子的时候,日本情报机关从《中国画报》上刊登的大庆油田照片上获得了大庆炼油能力、规模等情报。
案例分析:新闻出版工作的失误,致使秘密公开化,也就没有什么秘密可言,等于拱手将秘密送给了需要的谍报组织,这种工作上的失误造成秘密泄露说明我们的防范意识不够强,在宣传报导的时候缺少必要的技术环节,没有隐去关键的资料和技术造成不应有的损失。
典型案例2
2016年1月某日10时左右,某中央企业某部门秘书钱某将文件传阅盒送至该部门副总经理刘某某的办公室。11时左右,刘某某开始阅看盒内文件,看完后将该文件传阅盒放在办公桌上。随后,刘多次离开办公室,期间门未锁。16时左右,刘某某发现放在桌上的文件传阅盒丢失。经核实,丢失文件传阅盒中有文件属于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该企业给予刘某某党内警告处分,免去其部门副总职务。
案例分析:以上案例是涉密文件资料在使用环节发生丢失的典型案例。刘某某阅看完涉密文件后,非但未将涉密文件退回或放置在具有保密条件的环境中,还多次离开办公室且未锁门,致使涉密文件被置于不具有保密要求的场所之中从而造成丢失。可见,违反规定阅读和使用涉密文件资料,是造成涉密文件资料丢失的重要原因。
典型案例3
2015年3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某省一所职业学院门户网站违规刊登1篇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的文章。经查,案件直接责任人为该学院信息中心主任黎某。根据学院开展校园环境安全教育活动安排,黎某要求工作人员王某组织编辑校园环境安全教育资料,上传至学院门户网站供全体师生学习。为此,王某上网搜索相关资料,并编辑成1篇文章,交黎某审查。黎某认为,文章内容均源自互联网,未进行保密审查,直接让王某上传至学院门户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黎某、王某进行通报批评。
案例分析:负责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黎某、何某犯了同样的错误,他们都错以为从互联网上搜索到的内容即为可公开信息,不再进行第二次保密审查,殊不知网上发布的信息亦可能是未经保密审查的“漏网之鱼”。
违反《保密法》泄密负什么责任?
《保密法》第四章法律责任和新《刑法》规定:
1.违反《保密法》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3.违反《保密法》规定,泄露国家秘密,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机关工作人员保密行为十不准要牢记
1.不准将工作中所知悉秘密泄露给无关人员
2.不准将涉密计算机或存储介质接入互联网
3.不准用非涉密计算机传真机处置涉密信息
4.不准在移动电话普通电话中谈及涉密事项
5.不准私自复制留存遗弃或向他人出借密件
6.不准携带密件回家或在家中处理涉密信息
7.不准携带密件探亲访友或至工作无关场所
8.不准私自将密件带出境外或参加涉外活动
9.不准在著述或个人邮件等公开信息中涉密
10.不准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发布涉密信息
北京世纪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涉及军工三证等军密、国密资质咨询指导,定制化保密培训、各类安保产品销售等。是一家为企业提供保密工作咨询性服务的服务平台。公司专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一级、二级、三级和国军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名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条件备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乙级等军密国密资质的申请、复审等业务的咨询指导。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密教育培训、企业保密管理咨询和军民融合科技咨询服务、涉密场所(保密室)建设、安全保密产品和涉密运行维护等服务。与多家法定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机构形成了合作互信关系,以便于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政策动向,知悉每一位客户所处行业动态,确保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专业、最权威的企业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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