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岗位的界定
保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涉密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按照涉密程度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因此,机关单位确定涉密人员应先岗后人、人随岗定,根据国家秘密事项、涉密数量、涉密程度、涉密时限、岗位性质等,逐一确定本机关本单位的涉密岗位,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就是涉密人员。涉密岗位分特定岗位和量化岗位两类。
(一)特定岗位:
制作、复制、收发、传递、保管、维修和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岗位;
涉密信息系统有关建设、管理、运维等岗位;
承担涉密项目研究、建设、管理任务的岗位;
从事国家秘密产品生产的岗位及相关管理岗位;
定密责任人岗位;
其他专门处理国家秘密的岗位;
(二)量化岗位
不属于上述特定岗位,但在工作中产生、处理国家秘密达到一定数量的岗位,应当确定为涉密岗位。“处理”是指工作中办理、使用国家秘密等的情形。这里的国家秘密不仅包括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也包括工作中使用、知悉、下发、上报、交流而来的,其他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注意的是,按照行政级别普遍传达至县团级及以下的国家秘密暂不计入其中,且派生的国家秘密不重复计算。
实践中,部分机关单位为方便业务工作开展,并没有严格固定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还经常成立专项工作组,抽调非涉密岗位工作人员从事涉密项目研究管理、涉密审计、涉密案件查办等活动。对这类人员,应当按照在这些岗位接触知悉国家秘密的总数量确定其是否为涉密人员。总之,涉密岗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且控制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最低限度,以最大限度地控制涉密人员的规模,实现涉密人员最小化。
按照涉密程度,涉密岗位又分为核心涉密岗位、重要涉密岗位和一般涉密岗位。只接触绝密级、机密级国家秘密载体但不知悉内容的涉密人员,在确定涉密等级时,可以下调一级。相应的,在核心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确定为核心涉密人员;在重要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确定为重要涉密人员;在一般涉密岗位的工作人员,应确定为一般涉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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