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
案例分析
一、采编人员“不守规矩”。
部分采编人员未经批准,擅自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活动。《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十条明文规定:“新闻出版单位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当经主办单位批准。主办单位应当验明采访人员的工作身份,指明哪些内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并对拟公开报道、出版的内容进行审定。”本案中,周某所在的A报社派记者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展览会,并未获得展览会组织单位和相关参展单位的批准。在这种情况下,主办单位自然不可能查验采访人员工作身份,更不可能对拟报道内容进行审定。
部分采编人员违反保密规定,不将稿件送被采访人员及其所在单位审核。根据《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将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交给提供信息的单位,由提供信息的单位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自审。但在本案中,周某既未在采访结束后向曹某核实访谈内容是否涉密,也未在成稿后将访谈稿送交曹某或B研究所审核,明显的违规操作,为泄密埋下了隐患。
二、涉密人员“逾越雷池”。
第一,部分涉密人员未经批准,随意接受采访。根据保密工作惯例,涉密人员接受新闻采访,必须经过所在机关单位审批同意;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接受采访。本案中,曹某对周某提出的采访要求,既未向B研究所申请批准,也未向相关领导报备,而是直接在展会现场接受采访,显然有悖于保密法律规定。
第二,少数涉密人员违规在采访中谈论国家秘密。根据保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涉密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国家秘密。即使涉密人员获批接受采访,也不得在采访中谈及国家秘密;确需涉及国家秘密的,必须按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本案中,曹某不知深浅,在采访中随意谈论国家秘密信息,“密从口出”还不自知。
三、新闻三审制“形
第一,一些新闻单位执行三审制度
第二,不少新闻单位在三审过程中,未按规定对保密事项进行审核。《报纸期刊审读暂行办法》第九条指出,报刊审读应当包括审查“发表或摘转涉及国家重大政策、军事、民族、宗教、外交、保密等内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在本案中,虽然负责一审的周某根据工作习惯,删除或模糊处理了部分自己觉得敏感的内容,但这种“自审”并未以相关保密范围为根据;负责二审的于某压根没有审核;负责三审的马某只对文字进行修改,未征求被采访单位意见就决定直接发稿。三审人员的行为使得保密审查形同虚设。
保密提示
一、加强保密教育工作。
1、被采访涉密单位应经常进行保密知识培训和泄密事件警示教育,提高员工特别是涉密人员的保密意识。
涉密单位、被采访人在接受采访提供有关信息时,牢记“涉密不公开”的原则,保持高度警惕性,尽量不对外提供涉密信息。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出版。对涉及国家秘密但确需公开报道、出版的信息,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建议解密或者采取删节、改编、隐去等保密措施,并经有关主管部门审定。
2、新闻媒体单位更要加强保密教育工作,提高新闻工作者的保密认知和觉悟。
新闻宣传工作涉及各行各业,传播面广、速度快,一旦发生泄密事件影响很大。因此新闻媒体单位要特别注重保密教育,使新闻工作者提高保密认识,掌握必备的保密防范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保密素养,增强对敏感新闻是否涉及国密秘密的辨别能力。
二、建立健全新闻宣传保密制度,严格落实制度执行。
1、涉密单位应当根据国家保密法规,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制度和宣传报道保密审查制度。对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宣传报道的保密审查审批、接受媒体采访等方面提出要求。
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和论文等,涉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
2、新闻单位应根据国家保密局制定的《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等保密法律法规,结合自身实际,制定具体的新闻报道保密管理办法和工作流程,规范保密管理的各个环节,明确保密审查责任,特别是要狠抓制度落实,把各项保密要求转变为具体行动,确保制度的强制力和权威性。
新闻采编人员对自己把握不准,有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稿件,应当勤于送交有关部门审阅,避免泄密事件的发生。
新闻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的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的标志。
三、加强保密提醒。
新闻单位在接收新闻稿件和有关素材时应当提高警惕,以供稿须知等形式,主动提醒供稿单位,如相关稿件是否涉密、是否经过保密审查等,如稿件内容涉密,要采取机要交换、专送等方式,严禁通过互联网传递。
四、从严追究泄密责任。
新闻单位和涉密单位对违反新闻宣传保密管理规定,造成泄密的,应从严追究违法责任,情节严重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从而减少或杜绝新闻宣传领域泄密事件发生。
来源: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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