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计﹝2014﹞第809号
近年来,随着我国国防科技工业管理和武器装备采购制度不断完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制度逐步健全,国务院和军队有关部门从不同管理角度,开展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以下简称保密资格认证)和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制度(以下简称质量体系认证),建立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制度(以下简称许可审查)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制度(以下简称资格审查)。这些管理制度的建立,对于提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能力、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质量效益、确保国家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度不断完善和国民经济快速发展,民营企业规模和能力不断发展壮大,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已经走在前列。积极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对于打破行业垄断、激发创新活力。提高装备采购效益具有重要意义。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要求“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引导优势民营企业进入军品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面对新形势、新要求,现行准入制度和管理工作存在着制度衔接不畅、审查程序繁琐、审批周期过长、准入“门槛”偏高等问题,把武器装备建设植根于国家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工业体系基础之上,迫切需要改进现行准入的管理制度。
一、总体思路和目标要求
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要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习主席关于推进军民融合深度发展的一系列重要指示为指导,以武器装备建设需求为牵引,坚持问题导向,消除准入壁垒,建立准入协调机制、畅通受理渠道、简化工作程序、降低进入“门槛”、强化监督管理,提高武器装备建设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构建协调顺畅、简明规范、高效有序、安全保密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准入管理制度。
2014年底前,建立分类审查制度,完善跨部门审查工作协调机制,减少重复审查,统一设立资格审查受理点,修订完善相关管理规章;2015年底前,建立相关配套制度机制,完善联合监督管理和退出机制,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任务的民营企业数量和任务级别显著提升。
二、改进工作的主要举措
(一)实施分类审查准入
根据装备重要和涉密程度,将装备承制(含承研、承修,下同)单位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武器装备的总体,关键、重要分系统和核心配套产品(即列入国防科工局、总装备部发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的专业或产品)的承制单位。在通过保密资格认证和质量体系认证基础上对申请企业进行许可审查、资格审查。
第二类是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之外的专用装备和一般配套产品的承制单位,只对申请企业进行资格审查,不再进行许可审查和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需建立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在资格审查时一并进行审核)。对本类承制单位的保密要求:产品本身不涉密但背景、用途等涉密的,由采购方和承制方签订保密协议;应急或短期生产秘密级产品的,由采购方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承制方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生产机密级(含)以上的产品或长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实行保密资质认证。
第三类是军选民用产品的承制单位,申请企业需建立国家标准质量管理体系,只进行资格审查(以文件审查形式为主)。对参与军选民用产品招标竞争的企业不设特别资格限制,凡产品及服务符合招标要求的企业均可参加投标,中标企业经资格审查后,可注册第三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积极鼓励企业自主创新研究,承担装备预研计划中应用基础研究、应用开发研究任务的单位,不需进行资格审查。
(二)建立跨部门审查工作协调机制
建立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工作协调机制,明确工作协调组织形式和内容。建立定期协调制度,保证各部门在受理、审查等方面相互协调、同步推进。严格各类审查工作节点时限要求,确保按期完成审查和审批。对于确因程序原因无法及时取得保密资格的第二类装备承制单位,可先行注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并要求企业在签订涉密合同前取得相应的保密资格。
(三)改进质量体系认证工作
对第一类装备承制单位实施强制性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第二、三类装备承制单位可自愿申请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简化质量体系认证流程,取消认证申请推荐环节,精简认证审批程序,将认证注册周期控制在6个月之内。扩充认证机构数量,吸收通过保密审查、具备良好信誉和较高审核能力的认证机构参与认证。逐步推行质量体系分级认证。
(四)逐步推进许可和承制资格的联合审查
国防科工局和总装备部修订《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进一步精简优化许可审查管理范围,经降密处理后向社会公开发布。建立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联合审查机制,修订完善相关规章,推进“两证”联合审查。
(五)统一设立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
按照专业类别和地域分布,依托全军各军事代表局或总部有关部门授权的机构,设立军队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并向社会公布。各申请受理点负责对企业承制资格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明确承制单位类别及受理意见,对企业提出是否需开展许可审查、质量体系认证、保密资格认证及其认证等级提供相关政策法规咨询服务。
(六)规范保密资格认证等级审核工作
省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各军工集团公司总部和军队各资格审查申请受理点,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根据企业承担或拟承担项目的密级,依照定密管理有关规定,审核企业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其中,军队下达的装备采购计划,组织签订的装备采购合同(含配套合同)涉及的保密资格认证申请单位,由申请企业持军队资格申请受理点出具的保密资格认证级别建议,到相关保密资格认证机构申请认证。
(七)建立承制单位资质联合监管机制
构建保密资格认证、质量体系认证、许可审查和资格审查工作联合监管机制,在各管理部门之间建立重大问题、重大情况通报制度。加大军事代表机构对民营企业监管力度,完善合同履约信誉等级评价和年度资格监督报告制度,健全退出管理机制。
(八)取消各类收费制度
各类审查认证和监督检查均不得收取企业任何费用。加强审查认证从业人员教育和监督,严格控制现场审查人数,严禁变相收费,严禁向企业推销指定的设施设备和培训资料。各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开投诉渠道,加强纪律监督和责任追究。
三、工作要求
各部门各系统要加强组织领导,统一思想认识,进一步
发文机关:国防科工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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