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承制资格?哪些单位可以申请承制资格?申请材料及申请流程如何?下面的梳理都能给你答案,快快来收藏!
概要
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修理、试验和技术服务任务的单位。
装备承制单位按承制装备类别分为A、B类:
A类装备承制单位,是指承制军队专用装备的单位;
B类装备承制单位,试制承制军选民用产品的单位。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年度监督审查和重大事项专项审查五种类型。
申请条件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二)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三)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
(四)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五)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备良好的履约信用;
(六)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七)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对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申请不予受理:
(一)法定代表人(含实际控制人)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外资控股的企业;
(三)从事代理、销售的单位;
(四)军队团(不含)以下建制单位;
(五)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未超过3个月的单位;
(六)主动退出《名录》未超过3年的单位;
(七)承制资格被吊销后未超过3年的单位;
(八)被政府执法监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或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单位;
(九)其他不符合军队有关规定的单位。
特殊情况需要受理的,应当报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批准后受理。
申请材料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材料,包括:
(一)《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申请表》 | |
(二)证明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 |
1、法人资格证明材料 | (1)法人证书(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军队单位设立文件等)的复印件; |
(2)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及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 |
(3)组织机构设置和主要部门的职责、权限; | |
(4)管理制度清单; | |
(5)房、地产权证或租用合同复印件; | |
(6)单位章程。 | |
2、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 | (1)专业技术人员队伍汇总表; |
(2)科研生产设备汇总表; | |
(3)测量设备汇总表; | |
(4)科研生产试验场所汇总表; | |
(5)已定型(鉴定)产品汇总表; | |
(6)科研成果、专利、高新技术产品汇总表及证书复印件; | |
(7)主要协作单位汇总表; | |
(8)行政许可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 | |
3、质量管理证明材料 | (1)质量管理手册及程序文件(仅适用于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A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建立符合GJB 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并有效运行); |
(2)GB/T 19001或同等效力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仅适用于申请B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B类装备承制单位应当取得符合GB/T 19001《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或同等效力的相关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 | |
(3)质量管理体系覆盖产品的质量标准清单。 | |
4、财务资金状况证明材料 | (1)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或现金流量表)及审计报告复印件。 |
5、履约信用证明材料 | (1)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记录的书面声明; |
(2)近三年交付军品或同类民品汇总表; | |
(3)近三年合同履行证明文件(由军事代表机构或相关采购方出具)复印件; | |
(4)履行社会 | |
6、保密管理证明材料 | (1)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承 |
(2)保密承诺书(承 | |
(3)保密管理制度。 |
审查形式和审查方式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单独审查和联合审查两种形式:
(一)单独审查,是指涉及一个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该部门(机构)组织实施;
(二)联合审查,是指涉及两个以上军兵种装备部、军委机关部门分管有关装备的内设机构的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由军委装备发展部合同监管局指定其中一个部门(机构)牵头组织实施。
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分为现场审查和文件审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审查,是指到申请单位进行实地审查的活动;
(二)文件审查,是指仅对申请
A类:初审、续审、年度监督审查、扩大范围审查及重大事项专项审查均采用现场审查方式。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A、B类的不同(视频版)
B类:初审、续审、扩大范围审查采用文件审查方式;重大事项专项审查采用现场审查方式。
审查工作流程
审查评判标准
审查总分值为1000分,其中法人资格70分、专业技术资格250分、质量管理450分,财务资金状况80分、履约信用80分、保密管理50分、军方要求的其他内容20分。
审查项目共37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要项10项,一般项18项。
审查意见判定标准为:
(1)合格:评分率≥95%;
(2)基本合格:70%≤得分率<95%;
(3)不合格:得分率<70%。
审查结论判定标准为:
(1)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全部合格。判定为“具备资格,推荐注册”;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关键项有1项(含)以上不合格;
——重要项有2项(含)以上不合格;
——重要项加一般项之和有5项(含)以上不合格。
(3)审查项目结果处于上述(1)、(2)之间的,判定为“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