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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品里的“国家秘密”

发布时间:2022-06-20 08:17人气:


废品里的“国家秘密”


保密责任 重于泰山



依据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禁止将国家秘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近年来,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保密检查和泄密违法案件查处工作中,“国家秘密”被出售到废品收购站的案件时有发生,流失大量的涉密文件资料,给国家安全造成了难以估量的危害后果。本来是国家严禁泄露的涉密文件资料,怎么会变成废品收购站的“废品”呢?笔者拟对近年来发生的有关案例进行整理分析,探讨这一现象背后导致泄密的原因。

  违规清理涉密载体

  案例1:2017年6月,在某市一废品收购站点,发现大量某医院涉密文件资料。经查,2016年10月,该医院组织对全院各类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没有及时送销,而是随意存放在楼道储藏室内。3月,该院保洁员田某在打扫储藏室时,误将95份文件资料(含机密级3份,秘密级41份)当作一般性图书资料出售给废品收购站。事件发生后,给予该院保密员韦某严厉处分,对其他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案例2:2018年3月,某国企人力资源部职员张某,在处理部门文件过程中,由于刚刚入职,对业务工作不熟悉,未遵守涉密文件资料销毁有关规定,将2本涉密图书夹杂在其他文件资料中交由保洁人员处理。随后,保洁人员将上述文件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点。事后,该单位给予张某通报批评,调离现岗位,对其他责任人分别给予相应处理。

  这是两起因违规清理涉密载体导致的泄密事件,反映两个方面问题:一是不遵守涉密载体管理相关规定。机关单位不重视涉密文件管理工作,收发秘密载体,不履行清点、登记、编号等手续。据了解,案例2中涉密图书封面的塑封皮至收缴时还未拆封,也就谈不上对该书办理登记、签收手续,管理人员更无法掌握该书的去向。二是清理、管控涉密载体的工作人员警惕性不强,没有区分载体涉密与否的意识。如案例1中,医院组织对各类涉密文件资料进行清理后,没有及时送销,也没有按规定妥善保管,后被保洁人员误当作普通垃圾出售给废品收购站点,导致泄密。案例2中,该国企组织新入职人员清理涉密资料,新入职人员对涉密载体概念都不清楚,暴露出该机关单位内部管理薄弱,涉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保存等环节也未形成闭环管理。

  工作变动未及时清退涉密载体

  案例3:2015年1月,时任某商业银行办公室主任的方某领取了1本秘密级图书,供其工作中使用,7至10月间,方某因岗位调整忘记持有该书,致使该书被楼层保洁员余某与其他非涉密图书一并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点,后被从事旧书售卖活动的金某购得并网上售卖。事件发生后,该单位给予方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并予以通报批评,分别给予其他责任人相应处理。

  案例4:2009年,李某从某省政府部门退休时违反相关工作规定,未移交其所掌握的大量涉及国家安全工作秘密事项的文件档案,并私自将这些文件档案带回家中存放,后将个人保管的涉密资料处理给废品收购人员。经鉴定,李某留存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1份、机密级国家秘密文件5份、秘密级国家秘密文件6份。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利用其原在政府部门工作接触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的机会,非法留存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罪。

  涉密载体不属于私人物品,不能由个人私自保存和处理。依据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涉密人员、秘密载体管理人员离岗、离职前,应当将保管的秘密载体全部清退,并办理移交手续。上述案例中反映的问题有两个方面:一是违规保存管理涉密载体。涉密载体长期散落在个人手里,使用无登记,移交无手续,有关机关、部门底数不清、数量不明,作为使用人,将涉密载体当成个人财产,随意处置。如案例3中,方某岗位调整后忘记持有涉密图书,直到离职时也没有任何人对其进行清退涉密载体提醒,便自行进行了处理。二是人员工作变动未及时清退涉密载体。涉密人员调离工作,或因退休、辞职、退职等原因离开原来的涉密工作岗位时,少数人漠视保密规定,以为可以自此卸下责任,不用按保密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如案例4中,李某未将个人使用和管理的涉密载体全部清理退还原工作单位,还将原单位发给其使用保管的涉密文件档案带回家中,最终造成泄密。

  违规销毁涉密载体

  案例5:2010年2月,某市国土局土地整理处申请购买16张机密级纸质地形图,2015年3月,该局搬迁新办公地址时,因担心涉密地形图在搬迁过程中遗失,该处处长李某、工作人员蒋某在原办公地址清理核对后,现场进行了烧毁处理,且两人未等燃尽就离开现场,致使部分资料流出,被捡拾废品人员拾取后卖给了废品收购站点。事后,该单位给予李某行政警告、蒋某行政记过处分。

  案例6:2013年8月,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某市H单位门口垃圾桶内有大量疑似涉密图纸资料。经查,2012年10月,H单位承担了一个重要工程项目,还与委托方签订了保密协议,双方对项目相关的保密工作提出了要求。2013年7月,H单位办公场所搬迁过程中,档案管理人员廖某将项目设计的修改图纸作为废品交由清洁工作人员处理,最终被丢弃在公司门口的垃圾桶内。经鉴定,上述图纸涉及1份秘密级国家秘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直接责任人廖某通报批评,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载体的销毁,是涉密载体管理的最后一步,如果管理不到位,也有可能发生泄密事件。主要问题出现在:一是未履行涉密载体销毁的相关程序。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确保销毁的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履行清点、登记、审批手续。案例5中,李某、蒋某无知无畏,缺乏保密常识,在未履行任何销毁手续的情况下,自行、随意烧毁机密纸质地形图,未等燃尽离开现场,造成泄密。二是销毁主体不适合。销毁涉密载体应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且应当由有关人员在场监销,并由监销人员和销毁人员共同签名。案例6中,廖某将涉密图纸随意交给保洁人员处理,后又被扔到垃圾桶内,从而导致泄密事件的发生。

  从上述几个案例我们发现,保密工作中,机关单位有不少“差不多先生”,做什么事情都满足于差不多、不认真、无所谓,从保密事业发展的需要来看,这种“差不多”其实就是“差得多”,差了对国家安全的坚守,差了与敌人斗争的勇气和锐气,差了保密工作应有的本色。只有本着对党的事业高度负责的态度,多一分遵章守纪,少一分松懈大意,才能守住国家秘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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