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时限,是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查处泄密案件工作中必须遵守的时间期限。 2018年起施行的《泄密案件查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初步构建起查处工作时限制度,针对案件查处不同阶段规定了具体的期间,在实际工作中对以下几个方面需要重点把握。
一、查处工作时限的种类。《办法》规定了4种时限。
1.指定管辖时限。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下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决定,并书面通知被指定管辖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移送管辖时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移送具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部门。
3.初查时限。泄密案件初查时限为2个月,自接到案件线索之日起,至呈报初查情况报告之日止。
4.查处时限。泄密案件查处时限为3个月,自立案之日起,至结案之日止。需要注意的是,《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查处时限”,是包含在整个泄密案件查处工作时限中的一个部分,仅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立案后着手进行调查、追责以及督促整改直至提交结案报告的这段时间。
二、初查时限的延期问题。《办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初查时限及其延期处理程序,一是对无法在2个月期间内初查完毕的,必要时给予1个月的延长期;二是对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查完毕的,经审批后可以继续延长。在具体处理初查延期问题时,需要注意:
1.《办法》没有对延长期的审批程序作出要求,实际工作中一般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承办案件的内设机构根据案件查处的实际需要作出。
2.延长期不是所有案件初查阶段的必经程序,只有在“必要时”才可以启动,实践中主要包括案件线索指向不明、核实困难,案情复杂、涉及多地多部门,关键信息缺失、难以确定泄密事实等各种情形。
3.延长期之后的继续延长,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受理案件线索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4.继续延长仅限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其他情形均不构成继续延长的事由。
5.《办法》没有对继续延长的期限作出限制,但这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期延长”,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查明案件线索涉及人员的主体身份、是否造成泄密以及是否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等事实,形成初查情况报告。
三、查处时限的延期问题。《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查处时限及其延期处理程序,一是对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未能查结的,经审批后给予1个月的延长期;二是对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原因。在具体处理查处延期问题时,需要注意:
1.《办法》没有对延长事由作出限定,各种原因造成的未能在3个月查处时限内查结的案件,都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延期。
2.取得延长期,必须履行规定的审批程序,经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3.在1个月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查处泄密案件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说明不能查结的原因。
4.逾期未说明原因或者理由不充分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检查、督促,即使是已说明原因并且理由充分的,上一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也应当加强指导、协调,确保办案部门依法依规查明事实,组织补救、追责和整改,尽快结案。
四、具体期间的计算问题。查处工作时限的计算方法与现行法律关于期间的规定基本相同,但同时也必须考虑到泄密案件查处的特殊安排,具体包括:
1.指定管辖时限和移送管辖时限都是7个工作日,前者自接到指定管辖申请之日起算,后者自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之日起算,这与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的规定(即从第二日起计算)稍有区别,上述两种期限均从发生规定情形的当日起计算,而非从次日起计算。
2.初查时限、查处时限及其延长期都是以月为单位,计算时自起算月某日至到期月某日为准,如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于10月10日立案,则到次年1月10日查处期限届满。遇有大月、小月或者二月平闰等情况时,计算时自起算月某日至到期月相当于起算日的某日为准,如某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于11月30日立案,则到次年2月28日查处期限届满。
3.初查时限、查处时限及其延长期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之日。这一点和法律关于期间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处理方式完全相同,主要考虑是节假日机关单位和人员大都在休假,有必要将相关事宜顺延到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来办理。
4.特别需要注意的是,3个月的查处时限包含了组织(委托)技术核查取证的时间以及提请密级鉴定的时间,如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已经设定了30日的鉴定时限和30日的延长期,因此查处时限中最后可分配给人员追责环节和督促整改落实的时间可能不多,有些工作措施可以考虑并行或者提前开展。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1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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