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秘密直接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境外间谍情报机关及其人员窃取、刺探、收买我国国家秘密的活动始终未停止;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情况时有发生。
近些年,在查获的间谍和其他窃密人员中往往持有大量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严重损害和威胁我国的国家安全和利益。在国内一些个人和组织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的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情况也不断发生,如原某部一位局级干部对原本应清退上交的国家秘密文件拒不上交,也未办理任何手续,长期私自占有、留存国家秘密文件,已属“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文件的行为。这种行为也为他后来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出卖)国家秘密埋下了隐患,提供了条件。结果由“非法持有国家秘密”发展、演变成出卖国家秘密,构成犯罪而被判刑。
又如某国驻京记者在机场安检时从其行李中查出携带有我国家绝密文件;继而我国家安全机关又在该名记者办公室保险柜中查出保存有大量我国家秘密文件和内部资料。在尚未获取证据证明他的行为构成窃取国家秘密行为前,就可以认定是“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行为。“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人,往往成为间谍情报机关和其他别有用心的人窃取、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对象,成为泄露国家秘密的源头。
其对国家秘密和国家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的重大隐患。所谓“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不应持有而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包括保存、传递、携带、捡拾不上交、合法借阅不归还以及通过其他非法手段、方式获取、控制、扣留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既包括不应知悉、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非法存放、携带;也包括可以知悉、接触某项国家秘密的人员,未经办理手续,私自留存、携带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
为了保护国家秘密,消除隐患,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除了《保守国家秘密法》严格规定国家秘密接触范围和保密措施外,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也有具体规定。
如《国家安全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对“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也作了具体界定。这种“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既包括违反保密规定、保密纪律的一般违法、违纪行为,也包括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不得非法持有国家秘密”,既包括境内人员和组织,也包括境外人员和组织,即“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持有”。这是对《保守国家秘密法》的重要补充。
《国家安全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予以没收。”“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了加强对国家秘密的保护,加大对窃密、泄密行为的惩治力度,我国《刑法》除规定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外,还专门设定了“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这种“非法持有国家秘密”,不管其是境内人员或是境外人员、不论其采取什么方式方法、也不论其出于何种动机目的,都不影响构成本罪。
“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人员情况不同,动机各异。有的是出于政治目的,向境外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而非法持有;有的出于经济目的,利用非法手段获取国家秘密而非法持有后,待价而沽,谋取钱财;有的是先非法持有国家秘密而后作为出国的交换资本以及其他不可告人的目的等。这一行为侵害了国家秘密,危害了国家安全,扰乱了社会秩序,必须予以惩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既体现了严厉惩治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犯罪行为,又不扩大打击面,要严格区分违反保密规定的纪律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从《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构成本罪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从密级上,限于绝密、机密级的,不包括秘密级的;二是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才定罪处罚。这里规定的“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是指根据《保密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不该持有而持有国家秘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包括携带、保存、传递等。所谓“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是指在有关机关责令其说明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来源与用途时,行为人拒不回答或者作虚假回答。
根据本条规定,对犯罪行为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为了防范、制止并最大限度地减少“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首先,要对广大群众,尤其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和保密观念,提高维护国家安全的自觉性。
其次,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尽可能堵塞可能出现的漏洞,以免那些存心不良的人钻空子。第三,对触犯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的行为进行严厉制裁,确保国家秘密不受侵害,维护国家安全。
(来源:承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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