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载体的运转过程
主要包括密件的
密件收发的保密要求
接收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收发密件的基本程序办理,严格履行清点、签收手续,并检查签收单上的登记与密件实物是否相符。
分发密件时,应当严格按照限定的接触范围分发,不能擅自扩大范围。限定范围以外的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要求增发的,应当经过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分发时,应当认真填写密件分发表。
传递密件的保密要求
绝密级密件在市区内投递,应当派专车双人进行或者交由机要交通部门投递。
其他密级的密件,也要专车专人投递,或者通过机要文件交换站进行交换,或者交由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发往市区外的密件,要通过机要交通或者机要通信部门投递。
携带密件不得进入与工作无关的场所。
未经批准,禁止携带密件参加外事活动和进入境外机构。
携带密件外出途中安全受到威胁时,应当立即就近请示保密、公安、国家安全部门或请求其他国家机关、单位予以帮助,并尽快与本机关、本单位取得联系,如实报告情况。
因公出境一般不得携带密件,确因工作需要携带的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如何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涉密载体
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保密法中作了原则性规定,保密法实施条例中也有相关规定。
涉密载体的复制和摘抄
绝密级文件,非经原确定密级的机关单位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复制、复印、摘抄、汇编机密级和秘密级文件,必须经过批准并履行审批手续。
复印、复制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应当经本机关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复印、复制上级机关下发或其他机关单位制发的密件,应当经制发机关批准。
复印、复制密件不得改变其原定的密级和保密期限。
复印、复制件须编制序号,控制发放范围,采取与原件同样的保密管理措施。
涉密载体的汇编
涉密文件、资料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汇编。
汇编的密件,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单位主管领导批准;
属于上级机关下发或者其他单位产生的,必须经发文机关单位同意。
收录汇编的密件,应当分别标明原有密级和保密期限。
汇编本封面应当按照收录密件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标注。
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其中最高密级的文件所限定的范围发放,不能擅自扩大范围;
确需扩大发放范围的,应当经密件制发单位同意。
密件汇编应当按照密件的保密要求进行管理。
涉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
涉密文件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主要是按照档案法及其配套的法律法规和档案主管部门的要求办理。
涉密文件资料在立卷、归档或者向档案馆移交时,应当对其密级和保密期限重新鉴定。
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
凡是可以解密、降密或变更保密期限的,应当按照保密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再移交档案馆馆藏。
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
不属于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密件,原产生机关单位未作出解密、降密和变更保密期限决定的,不得擅自变更密级和保密期限。已经立卷、归档的密件,保密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密。
需要立卷、归档的密件,在立卷、归档时经鉴定仍然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在档案卷宗封面或者首页上做出与卷内密件密级和保密期限相同的标志。
卷内有多份密件的,卷宗封面或者首页按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做出标志。
非档案管理人员查阅涉密档案,应当办理批准手续,并严格控制接触范围。
涉密载体的销毁
所有涉密载体均不得擅自销毁,严格禁止将涉密载体作为废品出售。
销毁涉密载体应当符合《国家秘密载体销毁管理规定》,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确保国家秘密信息无法还原。
“无法还原”
指载体销毁后形成的残留物或残片上不存在可以读取的任何涉密信息,而且采用现有的技术措施无法恢复。
涉密载体销毁的基本程序
送销前
机关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清点、登记手续,报机关单位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存放在符合安全保密要求的专门场所。
送销时
机关单位应当分类封装、安全运送,并派专人现场监销。
需要注意的是,涉密载体必须送交专门的销毁工作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承销单位销毁,禁止送交其他任何单位销毁。
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会有少量密级较高、需立即销毁的涉密载体,可自行组织销毁,但必须严格履行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并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
机关单位自行销毁使用的设备应通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
涉密载体销毁的登记、审批记录应当长期保存备查。
“不明确”和“有争议”事项的确定
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
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
机关单位对符合保密法的规定,但保密事项范围没有规定的不明确事项,应当先行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自拟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有关部门确定。
拟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单位拟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
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
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
机关单位对已定密事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有不同意见,可以向原定密机关单位提出异议。
原定密机关单位未予处理或者对原定密机关单位作出的决定仍有异议的,由承办人按争议中所主张的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提出定密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并报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逐级报至有相应密级确定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中,确定为绝密级的事项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机密级、秘密级事项,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对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报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使用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的保密要求
使用普通手机
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不得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不得连接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或者涉密载体;
不得存储核心涉密人员的工作单位、职务、红机电话号码等敏感信息;
不得在涉密公务活动中开启和使用位置服务功能;
在申请手机号码、注册手机邮箱或者开通其他功能时,不得填写禁止公开的涉密单位名称和地址等信息;
不得使用未经国家电信管理部门进网许可的手机;
不得使用境外机构、境外人员赠送的手机。
使用普通电话机、传真机
不得谈论或者传输涉密信息。
传真涉密信息,必须使用国家密码管理部门批准使用的加密传真机。
加密传真机只能传输机密级和秘密级信息,绝密级信息应送当地机要部门译发。
非涉密复印机
不得复印涉密文件、资料。
涉密复印机应安放在符合保密要求的场所,指定专人管理,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启用前应进行保密技术检查检测。
非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
不得打印、扫描涉密文件、资料。
涉密打印机和扫描仪不得与互联网等公共信息网络连接,与涉密计算机连接不得采用无线方式。
涉密文件、资料打印应进行审计记录。涉密文件、资料扫描应履行审批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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