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密人员上岗应接受任前审查、上岗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上岗应经过严格审查。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应当由组织人事部门会同保密工作机构,依据涉密人员任职条件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主要包括:国籍、政治立场、个人品行、学习经历、工作经历、个人和家庭基本情况、现实表现、主要社会关系,与国(境)外机构、组织、人员交往等情况。
涉密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机关、单位任用、聘用涉密人员必须坚持先培训、后上岗,应当根据涉密岗位的工作性质、涉密范围和特点,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对拟任用、聘用的涉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岗前保密教育培训。
涉密人员上岗应签订保密承诺书。上岗前签订保密承诺书,对于增强涉密人员保密意识、强化保密责任具有重要意义。保密承诺书的主要内容包括:了解并遵守各项保密制度,知悉并履行保密义务,自愿接受保密审查,承担法律责任等。机关、单位应当把保密承诺书的签订和管理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建立健全保密承诺长效管理机制。同时,可结合工作实际,根据涉密人员的涉密事项和涉密程度,适当补充相关内容或组织签订专项保密承诺书。
涉密人员是如何分类的
涉密人员分类,是指将在不同涉密岗位工作的人员分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
目前,对涉密人员的分类主要依据涉密岗位的不同进行。涉密岗位,是指在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核心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机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重要涉密岗位;日常工作中产生、经管或者经常接触、知悉秘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的岗位为一般涉密岗位。在上述岗位工作的人员分别为核心涉密人员、重要涉密人员和一般涉密人员。机关、单位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实际,制定具体划分标准和管理办法。
涉密人员在岗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上岗后,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出境及从业限制,遇有重大事项应报告,签订保密承诺书并接受监督。
涉密人员应接受在岗教育培训。用人机关、单位应对涉密人员开展经常性的保密形势、保密工作政策法规和保密知识技能更新教育,使涉密人员切实增强保密意识、养成保密习惯、提高保密技能。
涉密人员出境要进行审批。主管部门要严格涉密人员出境审批,必要时应征求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意见。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认为涉密人员出境可能对国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对国家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未经机关、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涉密人员不得私自办理出境手续;严禁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骗取办理出境手续。
涉密人员从业有严格限制。严禁涉密人员私自到境外机构、组织或者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私自为境外机构、组织或者人员提供劳务、咨询或者其他服务。涉密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发现其有上述行为,必须予以制止,并及时调离涉密岗位。
涉密人员对下列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1)发生泄密或者造成重大泄密隐患的;
(2)发现敌对势力和境外情报机构针对本人有渗透、策反行为的;
(3)接受境外机构、组织及非亲属人员资助的;
(4)与境外人员结婚的;
(5)配偶、子女获得境外永久居留资格或者取得外国国籍的;
(6)其他可能影响国家秘密安全的个人情况。
涉密人员要签订保密承诺书。机关单位要及时与涉密人员签订保密承诺书,明确涉密人员上岗、在岗和离岗离职保密管理要求以及违规违约责任。
涉密人员要接受在岗监督。机关、单位应及时了解掌握涉密人员思想状况和工作表现,制止和纠正涉密人员违反保密法规的行为。并将履行保密职责、遵守保密承诺情况纳入干部考核内容。对不适合在涉密岗位工作的,应当及时调离。对在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方针政策贯彻落实、保密法律法规制度贯彻执行、保密工作开展、泄密隐患发现处理等方面有突出成绩的,应予以表彰奖励。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有哪些保密要求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应清退涉密载体、签订保密承诺书,接受脱密期管理。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清退涉密载体。包括个人所持有和使用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如文件资料、软盘、U盘、光盘、涉密信息设备等。移交时,必须认真清理清点,登记在册,办理移交手续,并作为办理离岗、离职手续的条件。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签订保密承诺书。保密承诺书应明确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履行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承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涉密人员离岗、离职要接受脱密期管理。脱密期内,未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出境;不得到境外驻华机构、组织或者外资企业工作;不得为境外组织人员或者外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者服务。
涉密人员的权利
涉密人员的权利,是指其在处置、管理国家秘密的过程中,为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合法行使的权力和应当享受的利益。涉密人员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要求配备保密设施设备的权利。涉密人员有权要求所在单位为其履行保密义务、保守国家秘密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和工作条件(如提供保密室、保险柜、运送涉密载体的交通工具),提供处理涉密信息所需的保密技术装备等。
参加保密教育培训的权利。涉密人员有要求参加保密知识培训、学习等受教育的权利。其所在机关单位应当提供机会,满足其合理要求,提供必备的条件。
行使保密监督的权利。涉密人员对所在机关单位乃至党的保密组织、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有权提出建议、意见和给予批评。有权对本机关本单位人员,包括领导干部故意或者过失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批评、帮助。
获得补偿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做出重大贡献,有获得精神和物质奖励的权利。涉密人员为保守国家秘密,放弃个人正当权益的(如不能自由择业、科研成果论文涉及国家秘密而不能公开发表等),有关部门和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予以补偿。
申诉和控告的权利。涉密人员为履行职责,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提出正当工作要求,而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坚持原则,制止违反保密法规和保密纪律的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或根据政策规定提出正当的补偿要求,而得不到解决时,有权向上级机关或纪检、监察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有关机关应当受理其申诉和控告,并对涉密人员的正当权益予以保护。
涉密人员的义务
涉密人员的义务,是指涉密人员在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方面,依照法律规定应尽的责任。我国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关于保密制度的一系列规定,构成了涉密人员保密义务的基本内容。
1.采集、制作、收发、使用、管理、传输、存储、销毁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及信息载体,必须严格执行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
2.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对外提供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向新闻出版媒体部门投寄稿件、接受采访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向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投寄含有国家秘密信息的稿件和其他类型的作品。
3.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私自出境,或弄虚作假以其他身份出境。经批准同意出境的,不得与境外组织、机构和人员有非组织交往行为,不得滞留境外不归。
4.不得在私人交往、通信、谈话和家庭生活等个人活动中泄露国家秘密。不得将涉密载体带回家中。不得用普通通信设备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带无关人员进入涉及国家秘密的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不得在公共信息网络上处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5.不得擅自离职,经批准辞职、离职或正当退休的,必须自觉清理并向单位交还全部国家秘密载体。在脱密期内,不得私自出境,不得应聘到境外组织、机构任职。
6.发生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应当及时自我终止;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并采取补救措施,不得对单位隐瞒自己的泄密行为和泄密事实。
7.发现他人违反保密规定,实施泄露国家秘密行为的,要及时予以制止,并向组织及时报告。拾得国家秘密载体,应及时就近交给国家保密工作部门或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不得私自处理。发现国家秘密载体安全保密受到威胁时,要奋力抢救,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8.自觉接受保密教育和保密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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