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通常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却故意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但动机不影响构成此罪。
窃取,是指采取秘密的方式,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行为。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非法获取,是指依法不应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从知悉、取得某项国家秘密的人那里知悉、取得该项国家秘密或者可以知悉某项国家秘密的人未经办理手续取得该项国家秘密。只有以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本罪才可成立。
【典型案例】
2008年至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助理审判员王林清非法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先后采取私存、偷窃、骗取、偷拍、复印等手段窃取有关涉密案卷材料,并提供给他人发布到互联网上,造成恶劣影响。经国家保密局鉴定,王林清非法获取的材料中有5份属机密级国家秘密。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林清的行为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
【保密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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