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2016年8月,某重要涉密单位发生重大失泄密案件。经查,该单位将办公大楼物业管理长期外包给某物业服务公司运营。该物业公司保洁人员段某出于个人原因主动联系境外情报机构,后被该机构利诱、策反,利用在该单位从事保洁服务之机,通过盗取、偷拍等方式,为境外提供1项机密级、2项秘密级国家秘密及6项情报。案件发生后,段某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其所在物业服务公司承包合同被终止,该单位有关领导责任人员、监管责任人员被依纪依法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案例二
2020年11月,有关部门在工作中发现,2份涉密文件在多个微信群中传播。经查,某区属单位将该区相关公共服务活动外包给某社会组织开展,为总结工作成果,该单位有关负责人蒋某将2份秘密级文件违规复印后,交给社会组织负责人谢某供其参考,并嘱咐“不要外传”。之后,谢某又将文件转交工作人员程某,请其起草材料。程某为收集情况,用手机对2份文件拍照,并发送至微信群中,后又被群成员转发至其他3个群,造成泄密。案件发生后,蒋某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该社会组织有关合作协议被终止。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第三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不良后果或者影响的,予以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情节较重的,予以降级或者撤职;情节严重的,予以开除:
(一)滥用职权,危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侵害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二)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三)工作中有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四)工作中有弄虚作假,误导、欺骗行为的;
(五)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或者泄露因履行职责掌握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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