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密局〔2022〕32号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保密局,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省各人民团体、中直驻粤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领导小组): 现将《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国家保密局 2022年12月15日 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 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国家秘密的计算机、通信技术和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广东省内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不具备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能力的,应当选择具有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等涉密资质单位(以下简称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 第四条 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应当遵循依法管理、安全保密、科学发展、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工作,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受理、审查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六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承担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建立保密资质审查专家库,组织开展专家入库审查、培训考核等工作。 第八条 维修资质单位可以在全省范围内从事机密级、秘密级涉密设备的维修维护业务。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九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广东省内依法成立三年以上的法人; (二)无犯罪记录且近三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未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三)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人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有固定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和办公场所,具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专业和服务能力;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申请单位应当具备以下保密条件: (一)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负责保密工作; (二)保密制度完善; (三)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人员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具备必要的保密知识和技能; (四)用于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五)有专门的保密工作经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规定的其他保密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且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单位母公司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 在新三板挂牌基础层和创新层的企业申请资质以及资质有效期内的,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总股本的30%; (二)实际控制人在申请期间及资质有效期内保持控制地位不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和信息披露制度,未经省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外国投资者不得接触、知悉国家秘密信息。 第三章 申请、受理、审查与决定 第十三条 申请资质的,应当向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其他人员情况; (五)资本结构和股权情况; (六)国家秘密载体维修和办公场所产权证书或者租赁合同; (八)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场所和保密设施、设备情况; (九)基本管理制度、保密制度以及保密体系运行情况。 申请书及相关材料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申请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四条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在五日内完成材料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并发出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告知申请单位十五日内补正材料;逾期未告知申请单位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第十五条 资质审查分为书面审查、现场审查。确有需要的,可以组织专家开展评审。 第十六条 对作出受理决定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 第十七条 对书面审查合格的单位,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日内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并可以结合工作实际指派一名以上审查专家,依据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保密标准和评分标准,对保密制度、保密工作机构、保密监督管理、涉密人员管理、保密技术防护以及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专业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审查。 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审查细则和评分标准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现场审查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前五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书面通知申请单位现场审查时间; (二)听取申请单位情况汇报和对有关事项的说明; (三)审查有关材料; (四)与主要负责人、保密工作负责人及有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五)组织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测试; (七)汇总现场审查情况,形成现场审查报告; (八)通报审查情况,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在现场审查报告上签字确认。 第十九条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审查: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采取贿赂、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审查工作公平公正进行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按通知时间接受现场审查的; (四)现场审查中发现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的; (五)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条 申请单位书面审查不合格或者现场审查完毕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初步审查意见以及全部申请材料于书面审查或者现场审查结束之日起二日内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通过的,应当准予行政许可。 申请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单位相关权利: (一)书面审查不合格的; (三)终止审查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不予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对申请单位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 第二十三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样式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 (四)证书编号; (五)适用区域; (六)发证机关; (七)有效期和发证日期。 第二十四条 《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注册地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开展审查,申请单位未按规定期限提出延续申请的,视为重新申请。 有效期满且未准予延续资质前或者被要求暂停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不得签订新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合同。已经签订合同但未完成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在确保安全保密的条件下可以继续完成。 第二十五条 作出行政许可和注销、撤销资质、暂停、停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决定,由作出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发布。 第四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六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受理审查、日常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二十七条 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开展“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等形式的保密检查,对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和保密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委托维修资质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应当查验其《资质证书》,签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合同和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督促落实保密措施。 第二十九条 维修资质单位与其他单位合作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合作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涉密资质且取得委托方书面同意。 维修资质单位不得将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的单位。 第三十条 维修资质单位拟在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外承接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主动接受业务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保密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维修资质单位实行年度自检制度,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自检报告。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于4月30日前向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维修资质单位上一年度自检情况和报告。 第三十二条 维修资质单位下列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前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注册资本或者股权结构; (二)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四)用于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场所。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并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以及变更申请材料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维修资质单位应当按照审定事项实施变更,并在变更完成后十日内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 第三十三条 维修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精选层的,应当资质剥离后重新申请;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应当按照外商投资安全审查制度进行安全审查。 维修资质单位发生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单位性质或者隶属关系、用于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场所等事项变更的,注册地所在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现场审查。 第三十四条 维修资质单位发生下列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注册地的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一)单位名称; (二)注册地址或者经营地址; (四)法定代表人、董(监)事会人员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地级以上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维修资质单位变更事项进行初步审核,并于收到报告之日起五日内将初步审核意见以及变更申请材料报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审查。维修资质单位变更完成后需换发《资质证书》的,由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重新颁发。 第三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现场审查、保密检查过程中,发现申请单位或者维修资质单位存在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线索,应当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泄密案件查处管辖权限,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由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对有关设施、设备、载体等采取登记保存措施,依法开展调查工作。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结束后,认定申请单位或者维修资质单位存在违反保密法律法规事实的,有管辖权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保密法律法规等规定作出处理,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向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上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一)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单位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维修资质单位采取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撤销其资质,责令其停止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自撤销之日起,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三十七条 维修资质单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注销其资质: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二)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主动申请注销资质的; (四)行政许可依法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五)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申请单位或者资质单位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维修资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处理;泄露国家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维修资质单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违反保密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一)未经委托方书面同意,擅自与其他涉密资质单位合作开展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 (二)发生需要报告的事项,未及时报告的; (三)未按本办法提交年度自检报告的; (四)不符合其他保密管理规定,存在泄密隐患的; (五)涂改、出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伪造、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 (六)将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分包或者转包给无相应涉密资质单位的; (七)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未按法定时限报告的; (八)拒绝接受保密检查的; (九)资质暂停期间,承接新的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 (十)资质暂停期满,仍不符合保密管理规定的; (十一)发生泄密案件的; (十二)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 申请单位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自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第四十二条 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机关、单位委托未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许可的单位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业务的,应当由有关机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机关、单位涉密设备的维修维护,可以由本机关、单位内部信息化工作机构承担,接受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指导。 第四十六条 机关、单位存储、处理工作秘密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设备需要维修维护的,可以委托维修资质单位承担。 第四十七条 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包含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投资者以及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投资者的,参照本办法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广东省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广东省国家保密局2007年12月25日发布的《广东省国家保密局关于涉密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设备定点维修维护管理的规定》(粤密局〔2007〕41号)同时废止。 附件: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具体条件 广东省国家秘密载体维修资质具体条件 1.注册资本以货币资金实缴额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2.从事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维修维护业务3年以上。 3.近3年的计算机、通信和办公自动化等设备维修维护收入总金额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 4.从事国家秘密载体维修维护的技术人员不少于8名,注册地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的不少于12名。技术人员应当具备四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或中级以上厂商维修维护培训证书,且在本单位依法缴纳社保一年以上。 5.具有自有产权或者租赁期3年(含)以上的固定生产经营场所。其中涉密设备维修场所必须专用、独立,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实行封闭式管理,周边环境安全可控,且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配备、使用必要的技术防护设施、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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