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公布一份刑事判决书,刘某某利用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综合处专利审查员、副处长和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95万元。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二、在案扣押的人民币十三万五千五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公诉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海淀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20年9月21日被留置,2020年12月7日被解除留置,当日被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李X,北京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海检刑诉[2021]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志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李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6年间,被告人刘某某利用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综合处专利审查员、副处长和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1年4月至2012年12月,被告人刘某某受刘某(女,51岁)的请托,为广州市XX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等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6.55万元。
二、2012年5月,被告人刘某某受杨某(男,46岁)的请托,为湖南XX电工实业有限公司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人民币2万元。
三、2012年5月至2016年3月,被告人刘某某受胡某(男,51岁)的请托,为上海XX专利代理事务所等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7万元。
四、2012年7月,被告人刘某某受邓某(男,35岁)的请托,为株洲XX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等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5.4万元。
2020年9月20日,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通过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纪检监察组通知刘某某接受谈话,同年9月21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机关纪委的陪同下到北京市海淀区监察委员会接受调查,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11月12日,被告人刘某某的亲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3.55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定罪处罚。
被告人刘某某对起诉书的指控事实和指控罪名没有提出异议。其辩护人发表的辩护意见为,被告人刘某某系初犯,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缴涉案赃款,提请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于2011年至2016年间,利用担任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实用新型审查部综合处专利审查员、副处长、处长的职务便利,为他人加快办理实用新型专利审查等活动提供帮助,收受钱款共计人民币20.95万元。具体事实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