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典型案例 某县教育局办公室主任马某为及时组织传达某会议精神,向县委某部门办公室主任周某索要会议文件。周某手中的文件来自其上级某部门办公室主任洪某。洪某在明知该材料涉密的情况下,要求办公室副主任王某通过QQ在线传递给周某。周某收到文件后,在县委组织的会议上进行了发放,并于会后通过QQ邮箱传递给马某。马某将该文件上传至QQ群共享文件夹中,某中学办公室主任从QQ群文件共享中下载了该文件,刊登在学校门户网站上,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洪某、王某、周某受到严肃处理。 保密法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四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保密提醒 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传递国家秘密,应当使用有相应等级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设施、设备,如铺设专用线路或租用专用信道,并采取加密等安全保密技术措施。不得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履行保密责任 共筑保密长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