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简化准入程序,规范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对从事列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目录内相关活动的单位,开展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和总装备部综合计划部制定联合审查工作安排。
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一类许可(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国防科工局有关司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仅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二类许可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
联合审查工作应在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完成。
第四条 根据申请单位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专业或产品领域,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按各自渠道和要求,分别选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以下简称“许可审查专家”)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以下简称“资格审查员”),组成联合审查组。
第五条 联合审查组实行双组长制,由许可审查专家和资格审查员分别担任。
许可审查专家组长和资格审查组长,依据联合审查工作安排,按照“避免重复、衔接顺畅”的原则,协商制定审查实施计划,对许可和资格审查工作任务进行分工,共同主持召开联合审查组的相关会议,及时互通许可和资格审查期间的相关情况;各自组织讨论研究审查结论和整改意见,并编制审查报告,对审查工作质量负责。
第六条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军队有关装备部门应当在进行联合审查5个工作日前将审查通知发至申请单位。
第七条 联合审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一)召开联合审查预备会。联合审查组到达申请单位后,许可审查专家组长、资格审查组长应当组织召开联合审查预备会,明确各自分工,细化审查实施计划。
(二)召开联合审查首次会议。许可审查组织部门和资格审查组长联合组织召开首次会议,向申请单位说明联合审查的目的和范围、程序和计划,并做出保密承诺。
(三)开展联合审查工作。联合审查组的许可审查专家和资格审查员,分别依据各自标准,按审查实施计划对申请单位进行审查评定。
(四)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每个审查工作日结束后,许可审查专家组长、资格审查组长应当召开联合审查工作沟通会,互通情况。重大事项应及时沟通。
(五)召开联合审查末次会议。许可审查组织部门和资格审查组长联合组织召开末次会议,通报审查结果,对审查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
第八条 其他未尽事宜仍按各自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规则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