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队供应商,是指符合军队采购要求,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物资、工程和服务的企(事)业法人。军队供应商只能是企(事)业法人,应当具备法人资格,不能是其他社会团体或者自然人;而且所提供的产品是军队所需要的,并且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军队供应商不仅限于加入军队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凡是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称为军队供应商。
军队供应商实行分类使用管理。按照提供的产品类别,分为物资类、工程类和服务类。其中物资类又分为生产型和销售型,工程类又分为施工、勘察、设计、监理、咨询。
1.具有企(事)业法人资格,成立时间满3年(具有世界或者国内首创产品,国内市场无类似或可替代产品的企业除外);
2.物资类生产型、工程、服务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100万元以上,物资类销售型供应商近3年加权平均净资产3,000万元以上;
(加权平均净资产近1年占50%、近2年占30%、近3年占20%。)
5.能够为军队提供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符合国家、军队、行业或企业质量、技术、安全和环境标准;
6.具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良好的财务状况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7.具备固定的生产经营、服务场地、设施设备和相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8.近3年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没有违法犯罪记录,没有受到军队采购和地方省级以上政府采购处罚的记录;
9.工程类非外资(含港澳台)独资或入股,其他类非外资独资或控股;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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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接受2家以上供应商组成的联合体,以1家的名义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2. 2家或2家以上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且提供的产品类别有交叉的,只能有1家申请加入军队供应商库。
专业资质要求是国家、军队或行业对相关类别供应商的专业要求,如供应商应当具备“国家行业准入证书”、“保密认证证书”等等。具体要求请参阅《军队物资工程服务采购产品分类目录》。
1.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编有“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2. 近3月的纳税和社保银行汇款凭证(指开始注册登记当月的前3个月的银行汇款凭证),近3年年末基本账户银行存款对账单。
3. 近3年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财务审计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审计意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保密单位可提供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计报告的上述内容。其中没有“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可以不提供。审计报告年度转换时间为每年6月1日0时,以“提交审核”时间为准。
5. 生产、经营场所以及设施设备的自有权属证明或租赁协议。
6. 物资类、服务类供应商选择产品类别要提供近3年每年1份销售合同。工程类供应商要提供承揽业务每个省级地域对应的1份承包合同主要页(体现甲乙双方盖章及工程名称、地点的相关页);证明具有国家或军队保密工程业绩的1份承包合同主要页及保密协议。
1. 物资类、服务类供应商选择产品类别必须是近3年每年1份销售合同(军地合同均有效)和银行收款进账单,缺1份该产品类别审核无法通过。合同年度以签订时间为准,同1份合同不能用于多个年度。
2. 合同中产品类别名称必须与选择的产品类别名称一致,用其他无关产品销售合同代替的无效。
3. 合同必须是不少于首检数量要求的“批量”产品销售合同,数量、金额明显少的零星产品销售合同无效。
4. 同1份合同用于不同产品类别,每个产品类别下的合同必须要素齐全、清晰易读,有涂改、遮挡或者污痕等的销售合同无效。
物资类生产型供应商分为8个等级,销售型供应商分为5个等级;服务类供应商分为5个等级。
供应商分级不设定固定的指标。分级方法采取“综合计分,排序分级”,按照设定条件由管理系统自动计算,确定每类产品的供应商等级。具体方法为:以“成立时间”、“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和“近三年加权平均营业收入”为分级要素,根据各要素所占分值分别计分,三个要素得分相加得到总分;按照供应商总分由高到低排序,依照各等级数所占百分比,由高到低确定供应商等级。
工程类供应商的分类和等级划分,按照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资质标准执行。国家标准调整后,分类和等级划分相应调整。
1.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处罚决定之日前已签订正式采购合同,可以继续履行。无正当理由不继续履行合同的,按照上述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尚未签订正式采购合同的,包括已签订采购合同草案、公布评审结果等,取消其参与后续采购活动的资格。其中上报审批的合同草案,签订正式采购合同时间认定,以批准文件时间为准。
2. 供应商不得以代理方式,使用受处罚供应商的产品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确需配套使用的,选用该产品的金额也不得超过项目总金额的30%。
3. 禁止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其自然人控股股东或法定代表人控股或管理的其他企业不能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相关项目代理人禁止代理其他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禁止时限与供应商处罚期限一致。
4. 同一代理人代理不同供应商参加军队采购活动的时间间隔,应当在180天以上。供应商雇员受聘时间180天以内的,代表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视为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