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涉密人员在离职时,应当注意哪些事项从而避免侵犯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呢?
首先,员工准备离开原单位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以解除劳动合同。这既是员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也有利于原单位为掌握商业秘密的员工安排脱密期,并安排进行工作的转移和交接手续。
其次,员工与原用人单位之间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严格遵守竞业限制条款,在竞业限制期限内,不得在与原单位有相同或类似业务的单位任职,也不得自行开办与原单位相同或类似的业务。当然,有效的竞业限制条款必须约定了一定的经济补偿金,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竞业限制期满后,员工也应当保守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新单位工作过程中不擅自使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直至其商业秘密被公开。
最后,离职员工一定要清楚地知道在涉及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使用中,哪些可以带走使用,哪些禁止带走使用。
01
高度秘密性的商业秘密不能使用
高度秘密性的商业秘密显然对员工求职、自主创业极具吸引力,但是这样的秘密财产属性非常明显,一旦损害了原单位的科研技术、产品、市场、经济等利益,会招惹上民事甚至刑事官司。所以,在该商业秘密未进入公知领域或明确约定解除日期之前,员工不得使用。
02
职务发明不能使用
虽然员工是职务发明的实际发明人、创作人、构思者,但在法律上,职务发明的权利完全属于单位,员工只有获得报酬和奖励权,并且按照目前法律,单位即使没有支付奖酬,职务发明的权利归属也仍然属于单位。
03
对人身有严重依赖关系的客户关系可以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客户基于对职工个人的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进行市场交易,该职工离职后,能够证明客户自愿选择与自己或者其新单位进行市场交易的,应当认定没有采用不正当手段,但职工与原单位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如果客户信任的是员工个人,而不是单位,即客户是员工的客户而不是单位的客户,员工离职时可以带走。不过这只限于单位没有另外约定的情况,如果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已经合理规定了不能带走客户,那么还是要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04
业务知识、经验、技能可以使用
劳动者的劳动权和竞争权是受到法律保护的,员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
05
离职后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可以使用
员工离职后,若利用了其任职时掌握和接触的原单位的商业秘密,在此基础上做出了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有权就新的技术成果或创新予以实施或者使用。但是在实施或者使用时,如需同时利用原单位商业秘密的,应当征得原单位的同意,并支付相应的使用费。并且对原单位商业秘密的使用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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