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收到《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后,应当及时回复发函单位,并按照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对委托管理的涉密人员履行保密义务情况进行监管。包括出国(境)审批、择业从业情况、重大事项报告、定期保密提醒等方面,必要时可联系原机关单位核实有关情况,原机关单位也可进行回访。在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相关管理部门职责如下:
1.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涉密人员原所在机关单位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脱密期委托管理书》,负责开展在本行政区域报备的涉密人员脱密期管理工作。
2.涉密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重点掌握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择业从业情况,同时联系其户籍地、常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监管工作。
3.涉密人员户籍地、常住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当地公安机关,开展保密教育提醒,定期掌握涉密人员动向,重点做好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出国(境)审批管理等日常保密监管,并配合有关机关单位做好必要的脱密期回访工作。
4.涉密人员社保关系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协助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掌握涉密人员脱密期内的择业从业情况,发现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在境外(驻华)机构、组织及外商独资企业工作的,或为境外(驻华)机构、组织、人员及外商独资企业提供劳务、咨询或其他服务的,可以拒绝为其办理有关社保手续,并及时函告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5.涉密人员户籍地、常住地公安机关。协助当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掌握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现实表现,落实涉密人员脱密期内出国(境)管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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脱密期管理
保密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实行脱密期管理。脱密期管理是涉密人员离岗离职管理的重要内容,指在一定期限内,对离岗离职涉密人员的就业、出国(境)等方面采取限制措施。机关单位应制定具体的脱密期管理制度。
确定脱密期期限。一般情况下,核心涉密人员脱密期为2—3年,重要涉密人员脱密期为1—2年,一般涉密人员脱密期为6个月一1年。当然,机关单位可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根据实际情况和涉密人员所涉及的国家秘密密级、知悉范围、保密期限等具体情况,适当延长脱密期期限。
脱密期结束,离岗离职涉密人员在就业、出国(境)等方面不再受有关限制,但对所知悉的国家秘密仍应承担保密义务。
不同类型人员的管理。轮岗人员和退休人员,即涉密人员调整到本机关本单位非涉密岗位工作的,或在本机关本单位退休的,脱密期管理由本机关本单位负责。
交流调动人员,如涉密人员调入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的,调出机关单位应在办理交流或调动手续的同时,出具委托管理书,委托调入机关单位进行脱密期管理。涉密人员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和国有控股金融企业)、事业单位之间的交流调动,不受脱密期的影响。
借调、挂职人员,即涉密人员借调、挂职到其他单位的,涉密人员组织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应向用人单位出具《脱密期委托管理书》,委托用人单位负责脱密期管理。
其他性质的离职人员,应当主动向机关单位报告去向,机关单位办理其离职手续的同时,委托社保关系所在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社保关系未转出或社保关系不明确的,委托涉密人员常住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协调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户籍所在地和常住地公安机关共同负责脱密期管理。
脱密期保密管理要求。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其就业、出国(境)等权益受到一定限制,还要承担重大事项报告、接受回访等义务。
一是择业限制。脱密期内的涉密人员,不得违反规定就业。机关单位发现涉密人员有违反规定从业情形的,应及时报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安机关。
二是出国(境)限制。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未经批准不得因公、因私出国(境)。现单位进行
出国(境)审批时,应征求原机关单位意见;委托属地管理的,由原单位审批。
三是重大事项报告。涉密人员在脱密期内,应当按照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向负责脱密期管理的机关单位进行重大事项报告。
四是脱密期回访。对脱密期内的核心涉密人员,原单位应进行必要的回访;委托属地管理的,原单位可以直接回访,也可以委托属地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回访。回访可采取实地谈话、电话回访、函访等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