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形势,进一步深化保密系统“放管服”改革措施,加强涉密资质单位事中事后监管工作,2017年3月,国家保密局出台了《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是对《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补充规定》(国保发〔2015〕13号,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的进一步规范、细化,也是适应涉密资质单位发展需求的重要举措,对促进涉密资质单位资本结构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意见》规范了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要求,明确了国家秘密载体印制单位公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的审查原则,规定了涉密资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及违规责任,主要内容如下。
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要求
第一,基本原则。按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管理办法》中“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申请单位无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的规定,《意见》重申: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单位不得公开上市,已公开上市的,上市后不得持有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
第二,公开上市后需履行的程序。按照《证券法》第十条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据此《意见》要求,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核准批复后,涉密资质单位应主动向做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涉密信息系统集成资质注销申请书》,交回资质证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资质后,涉密资质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保密要求,妥善处理好已建、
第三,资质剥离申请。考虑到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
第四,审查原则。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补充规定》中“资质剥离的基本要求”对资质剥离申请开展审查,主要包括以下5个方面。一是拟承接的涉密资质单位应满足涉密资质申请基本条件和补充规定中“资质申请单位资本结构审查原则”的全部要求。二是存在控股隶属关系,原则上原涉密资质单位应是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的绝对控股母公司,且关联股份不低于50%(不含),其中的“关联股份”应为直接投资,不包括原涉密资质单位间接投资,或通过合同、信托非直接持有的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股份。三是涉密人员、项目、载体及设备应符合保密管理规定,例如,原涉密资质单位转入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的涉密人员应不低于50%(不含),在建的涉密项目能够全部转由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承担,同时应履行项目转签手续或征得项目委托方的书面同意。四是近3年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与原涉密资质单位的业务收入之和,应符合申请条件要求。其中“近3年”是指,单位申请剥离年度之前的3个自然年度,业务收入应以企业年度报告作为审查认定依据。五是对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的注册年限不做限制性要求,即拟承接涉密资质单位可以是成立不满3年的法人企业。
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单位公开上市或新三板挂牌要求
第一,基本原则。《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管理办法》对印制资质单位资本结构做出了明确规定: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得有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投资,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不得为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控股。据此《意见》明确,国家统一考试试卷、涉密防伪票据证书印制资质单位可以公开上市或者在新三板挂牌,公开上市的,不得为境外控股企业。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不能公开上市,证券发行申请已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涉密资质单位应主动向做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国家秘密载体印制资质注销申请书》,交回涉密资质证书。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资质后,涉密资质单位要全面落实各项保密要求,不得以任何形式承接新的涉密印制业务。
第二,新三板挂牌单位审查原则。为规范对新三板挂牌的涉密文件资料、涉密光电磁介质(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印制资质单位的监管,进一步明确审查依据,《意见》规定:资质单位应在新三板挂牌之前,向做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申请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资质单位持有涉密资质期间,为保证控股股东不变及参与挂牌交易的股份比例不高于企业总股本的30%所制定的控制措施;
二是全部股东(包括法人股东)不向外籍自然人、外资机构或身份不
三是资质单位承诺信息披露不违背国家有关保密管理规定的声明;
四是资质单位承诺持股5%(含)以上的股东发生变化前,及时向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申报的声明;
五是资质单位当前股份构成情况,包括股票发行规则、主要股东清单及情况说明、近一年的年度报告、近半年股份变更情况及其他证明材料。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参照《补充规定》中“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申请(保持)集成资质的审查原则”进行审查。
涉密资质单位重大事项报告及违规责任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进一步深入,境外情报机构通过股权收购、提供融资、协议控制和项目合作等方式,寻找代理人、渗透策反我涉密资质单位涉密人员,与此同时,一些涉密资质单位采取拖延、隐瞒和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转让股权、在新三板挂牌甚至公开上市,严重危害国家秘密安全。因此《意见》规定:
一是涉密资质单位拟公开上市、在新三板挂牌或发生重大事项变动的,应严格遵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按照保密资质管理相关程序,事先向做出审批决定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并履行相关手续。例如,涉及股权变更的涉密资质单位,应及时做好事前变更报告;新三板挂牌的,应事先报送挂牌申请及相关材料;拟公开上市的,应尽早提交上市计划,做好剥离准备。特别是有关申请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复同意后,资质单位应严格按照提交方案开展事项变动。
二是对于未报告的资质单位,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将加大处罚通报力度,视违规情节轻重依法做出暂停或者撤销资质的处理,处罚信息录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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