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密审查工作中,要严格按照保密审查原则和程序,对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甄别鉴定,确保涉密和敏感事项不外泄。具体来说,要重点对以下几方面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涉及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
保密法对国家秘密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各行业各领域的保密事项范围也对需要保密的事项予以明确。具体工作中,就是要依据保密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保密事项范围,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逐一甄别判断,看是否涉及国家秘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保密期限届满的文件资料,不需要延长的,应当解密并经保密审查,删除国家秘密标志或作出明显解密的标志后予以公开,但经保密审查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公开。对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应当删除不应公开的内容和国家秘密标志,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对仍在保密期限内但符合提前解密条件的,应当履行解密程序并删去不应公开的内容和国家秘密标志,经保密审查后予以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政府信息
信息公开中的商业秘密,既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商业秘密,也包括政府在依法行政过程中所获得的商业或者金融信息。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除依据以上法律,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审查外,还要根据商业秘密的秘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等特征进行裁定,以确保保密审查的准确性和科学性。如果经保密审查,认为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含有商业秘密,一般不得主动公开,也不得对外提供,但权利人明确表示可以公开的,行政机关可以公开。如果不公开某项商业秘密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自行决定公开,但应当以文字形式向权利人说明公开的理由。
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我国民法典、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在保密审查工作中,可以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并对照个人隐私的表征,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是否涉及个人隐私进行审查。当然,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也不是绝对的,如同商业秘密保护一样,在征得权利人同意或者不公开可能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即使权利人不同意公开,行政机关也可以公开。这方面,国际通行做法是删除姓名、生日和其他可以识别的特定个人信息等。
涉及工作秘密的政府信息
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应当履行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义务,并要求不得有泄露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行为。因为工作秘密一旦泄露,会给行政机关决策造成影响,使行政机关工作处于被动,影响工作正常运转。在实践中,工作秘密的范围一般由行政机关自行确定,往往将在公务活动和内部管理中产生的不属于国家秘密但又不宜公开的其他信息纳入工作秘密的范围。考虑到一些行政机关对工作秘密范围的划分随意性比较大,所以在保密审查时,要慎重处理拟公开政府信息是否涉及工作秘密。对于纯属行政机关内部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又确需社会公众进行监督的,就不能以工作秘密为由不予公开;对于一旦公开会给行政机关造成工作被动,或者影响和干预行政机关工作的,就不应当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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