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单位常见的失泄密风险点(二)
1
转发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1年8月,某市卫生局收到上级1份秘密级文件,时任卫生监督科科长王某,在非涉密计算机上起草了转发该文件的通知,而且未按规定定密,并将另外2份秘密级文件一起扫描,上传至市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王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其他责任人分别受到相应处理。
2
引用文件不按规定定密
2012年4月,某县人防办综合股股长孙某,在起草本系统队伍组建方案时,引用上级有关涉密文件内容,未按规定定密。文稿拟定后,该办副主任郭某未严格审核把关,导致文稿被发布至县政府网站,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孙某受到行政记过处分,郭某受到行政警告处分。
案例分析
依照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定密的,根据所执行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摘录、引用、汇编属于国家秘密的内容,应当按照规定报批,不得擅自改变原件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当前机关单位普遍存在“县级单位没有定密权限,所以定密与我们无关,也不用确定定密责任人”的错误想法。实际上,县级单位没有原始定密权,但有派生定密责任,简单来说,县级机关不得将自行产生的文件确定密级,标定“秘密”“机密”等标识,但在套转、引用、汇编标有密级的文件时,产生的文件与原文件密级一致,应按照原本文件标定的“秘密”“机密”等密级标识为新产生的文件标定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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