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区交通局文件收发员吴某属于劳务派遣人员。2015年,吴某在市交通局领取秘密级文件后,发现文件未按保密规定进行封装。吴某保密意识淡薄,便擅自阅读涉密文件,并将文件标题拍照后发至微信群内,造成网上传播。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对吴某予以开除处理,对市交通局涉密文件主办处室负责人及承办人员进行严厉的批评教育,并责令承办人员董某作出深刻书面检讨。
2015年3月,某广播电视台所属报社总编办工作人员陈某在接到台总编室的一份涉密文件后,为迅速将文件内容告知正在北京指挥两会报道的报社副总编牛某,用手机将通知拍成图片后准备通过微信发给牛某。陈某使用计算机登录微信发送图片,在操作时突然弹出一个微信群窗口,导致误将图片发到该微信群,并通过该群外泄。事件发生后,直接责任人员陈某受到辞退处理,报社总编办主任张某受到停职检查处理,总编室主任陈某受到停职反省处理,报社总编辑秦某受到通报批评、扣除绩效处理。
2016年10月,某市市委某部门为部署相关敏感工作,印发了涉密文件,并通知该市29个乡镇派人签字领取文件。某乡政府干部洪某到市委领取文件后,认为事件紧急,又正值深夜,于当晚将该件拍照发送到乡政府微信群。群成员杨某看到后,立即转发到其他微信群。之后,该件被数次转发到多个微信群和微博,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相关人员均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理。
银监会借调人员李某,主要负责法规部日常文件处理工作。2017年2月,该部收到一份机密级文件,内容是有关金融机构资管业务的指导意见。2月17日,李某在与原单位法律合规部总经理郑某交流时,将该消息透漏给郑某。郑某以个人学习为由提出查看文件,于是李某用手机对文件中的36张拍照,并通过微信发送给郑某。郑某看过后将文件照片转发给该行总监费某,费某又将其转发到微信群,最终该文件在多个金融行业微信群及有关人员微博、博客、微信公众号不断转发,涉密信息在互联网上被大范围公开传播,造成恶劣影响。事件发生后,李某被判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2017年6月,某银行国际事务部陈某根据上级主管部门会议精神,负责撰写有关国务院对国内某领域市场即将出台的系列扶持政策的《实施方案报告》,房地产业务部高级客户经理王某出于帮另一名同事的考虑提出借阅要求,但被陈某以“内容涉密”为由拒绝。6月24日,王某借帮陈某搬迁工位之机,在其办公桌找到《实施方案报告》过程稿,全然不顾文件左上角标注的“机密”标志,趁没人注意将文件密级遮盖住,用手机偷拍后随手发送到朋友组成的微信群中,并提醒“不要转发”。第二天一大早,文件图片就在互联网疯传开来,《实施方案报告》涉及的市场领域版块股票全线涨停,引发金融市场巨大波动。9月,王某因涉嫌泄露国家秘密被依法刑事拘留。
2017年7月,某市市委某部门工作人员宗某通过机要局将密码电报发往12个建制县(区),通过非密传真将密码电报发给4个非建制区。某区值班室工作人员杨某接到传真后,向区党工委委员徐某电话汇报密码电报的有关情况,徐某要求其通知该区综治办主任路某和社会事业局局长张某。杨某电话通知张某,并按其要求用手机将密码电报拍成图片,以彩信的形式分别发给张某、徐某和该区副主任赵某。张某将收到的彩信图片以微信的形式发给社会事业局民政工作负责人陶某,并要求陶某“把通知发到民政微信群,并提出相关要求”。陶某逐将微信图片发至工作微信群,其中群成员某乡民政所所长张某又将微信图片转发到其他微信群,多次转发后被境外社交网站刊登。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陶某记大过处分,其他人员也受到了相应处理。
2017年10月,某县司法局办公室工作人员何某,从县委机要局领取省司法厅下发的2份秘密级文件后,交给跟班学习的新录用公务员牛某办理。当时正值周末,单位无人上班,牛某对两份文件文头拍照后,发送至该局名为“厚德载物”的工作微信群,询问局长严某如何处理。严某在群里@牛某,称图片字样看不清,要求其将文件内容发到群里给大家看。随后,牛某将2份文件全文拍照上传至微信群,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部门给予严某撤销党内职务、行政撤职处分,按科员安排工作;给予何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对牛某作出延期转正决定。
2017年11月,某镇信访办副主任林某,从县政府办公室领取该县《维稳专班人员名录及工作分解表》(该文件首页标注“内部,注意保存”等字样),返回单位后将该文件放置于本人办公桌,恰逢有大量人员集中来访,遂与其他同事一起在大厅维持信访秩序。期间,信访人员唐某窜入林某办公室并发现桌上的文件,便使用手机拍摄了文件的全部内容,并立即发布于信访人员微信群。经过多次转发,文件照片迅速在微信群和QQ群中大范围传播,导致在全县范围内造成了不良影响,严重干扰了地区信访维稳工作。事件发生后,县委、县政府责令镇党委、镇政府作出深刻检查,镇政府给予林某行政警告处分。
2018年4月,某市机要部门同志原市检验检疫局服务中心文件专管员周某紧急去取一套涉密文件,但周某忙于手头其他工作,难以走开。周某认为,取文件而已,反正谁去都一样,便未向分管领导报告,私自委托新入职尚未接受保密培训的驾驶员赵某帮其代领。赵某领取文件后,出于炫耀心理,在返回途中于车内私自用手机将其中3份机密级文件首页进行拍照,并实时在微信群“相亲相爱一家人”中发布,造成泄密。事件发生后,有关单位对赵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取消周某文件专管员资格,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处罚金1000元;对服务中心主任文某进行诫勉谈话;给予该局办公室主任刘某党内警告处分,对副局长任某、局长奉某进行约谈,并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018年12月,某市发改局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程某,在办公期间擅自将机关协同办公系统中有关会议纪要的内容通过手机拍摄的方式发送到“业务通联”微信群中,群内成员闫某、张某、杨某分别将手机照片转发至同事、同学微信群内,短时间内在该市范围内大幅扩散,对相关工作的正常开展造成一定的干扰。事件发生后,纪检部门、市发改局对程某诫勉谈话,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闫某、张某、杨某所属单位也分别对三人进行提醒谈话。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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