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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密责任人制度常见误区及辨析

发布时间:2022-10-24 16:08人气:

作为2010年修订保密法新增加内容,定密责任人制度与定密权紧密相关,属于国家事权的定密权必须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才能够行使,其他未经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不能定密。


实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有利于强化定密责任意识,克服定密的随意性,确保定密准确、规范、严谨。实践中,一些机关单位在理解和执行定密责任人制度时存在认识上的偏差,影响了定密管理工作成效。笔者对几种常见的认识误区进行梳理并提出工作建议。




误区1 :混淆法定定密责任人和指定定密责任人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把除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把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辨析:定密责任人分为法定、指定两种类型。保密法第十二条规定确立了我国定密责任人制度的基本框架,机关单位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单位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关于法定定密责任人。《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对定密工作负总责。”这里的负责人是机关单位正职负责人,即通常所说的“一把手”,是机关单位的法定定密责任人。在实际工作中,需要注意以下3点:一是一个单位法定定密责任人可能有两个,如,机关单位存在党、政各有“一把手”的情况,为便于工作,可以将两者均确定为法定定密责任人;二是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不需履行确定程序,一经任命即成为法定定密责任人;三是机关单位的下属单位只要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主要负责人就是法定定密责任人,不需要上级机关进行指定。


关于指定定密责任人。《国家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机关、单位负责人为本机关、本单位的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指定其他人员为定密责任人。”《暂行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进一步规定,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单位负责人可以指定本机关单位其他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为定密责任人,即指定定密责任人。作为“一把手”的法定定密责任人,日常工作可能十分繁忙,因此,机关单位应从实际出发,指定相关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定密的日常具体工作。


实际工作中,机关单位把除主要负责人之外的其他负责人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把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作为指定定密责任人的情况较为普遍,一定要注意区分,不同性质的定密责任人的责任和权限存在较大差别。


规范示例:A中央机关明确党组书记、部长两人均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副部长为指定定密责任人;下属信息中心主任为法定定密责任人,副主任为指定定密责任人。

误区2: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不做区分


具体表现:具有绝密级或者机密级定密权的机关单位,所有的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完全相同。


辨析:权责明确、责权统一是定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要求,不同定密责任人之间权责不同,对应的定密权限应有所区别。法定定密责任人对本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负总责,其定密权限与机关单位自身的定密权限一致;指定定密责任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定密工作负责,其定密权限应根据被授予的情况确定;不同的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可以不一致。《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和《暂行规定》第十四条,在规定指定定密责任人时强调了两点:一要根据工作需要指定有关人员为定密责任人,二要明确指定定密责任人相应的定密权限。因此,机关单位要全面准确地理解、落实上述规定,法定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综合考虑岗位职责、工作内容、分管领域、职务层次等因素,对指定定密责任人定密权限进行适当区分。合理、精准地明确定密权限是解决“低密高定”问题的有效措施。


实践中发现,一些机关单位为图方便,不考虑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差异性,将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所有领导干部一律明确为指定定密责任人。这种做法虽然操作简便,但极容易造成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定密权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


规范示例:B省教育厅厅长作为法定定密责任人,根据工作实际,明确副厅长及办公室主任具有机密级、秘密级定密权,其他内设各处室处长具有秘密级定密权。

误区3:定密责任人数量、范围没有限制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把全部或者大部分领导干部确定为指定定密责人。


辨析:《暂行规定》第四条明确规定,机关单位定密应当坚持最小化、精准化原则。这里的最小化、精准化原则在定密责任人制度的一个重要体现,就是对定密责任人数量和范围的适当限制,即定密责任人应当根据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实践中发现,一些机关单位为图方便,不考虑不同层级、不同部门的差异性,将除主要负责人以外的所有领导干部一律明确为指定定密责任人。这种做法虽然操作简便,但极容易造成定密过多过滥的问题,也严重损害了定密权的规范性、科学性和权威性。一方面,定密作为行政权力的延伸,只有具有一定行政权力的人才具备这一资格;另一方面,定密工作日趋专业化、规范化,必须有一定专业能力和专业水平的人才能准确确定、变更和解除国家秘密。因此,对指定定密责任人的确定须以一定的资格和能力作为基本前提。工作中,机关单位应当从实际出发,确定指定定密责任人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人员:机关单位分管涉及国家秘密业务工作的其他负责人、机关单位产生国家秘密较多的内设机构负责人;由于岗位职责需要,经常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内设机构综合处(科)室、业务处(科)室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


规范示例:C省商务厅每年实际产生的国家秘密数量只有数十份,涉密岗位和涉密人员也较少,该厅厅长根据工作需要,仅将1名分管涉密业务的副厅长、1名办公室主任、1名涉密业务处室处长(共3人)指定为定密责任人。

误区4:定密责任人名单不需要在内部公布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理所当然地把本机关单位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作为定密责任人,直接行使定密权,指定定密责任人没有经过法定定密责任人的指定;没有制定定密责任人名单,或者即使制定也未在内部公布,未履行备案程序。


辨析:《暂行规定》第十五条规定:“机关、单位应当在本机关、本单位内部公布定密责任人名单及其定密权限,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实际工作中,一些机关单位指定定密责任人没有履行指定程序,名单制定后不通过内部文件或者公示等书面形式在内部予以公布,也不履行报备程序,一定程度影响了机关单位的内部监督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外部监督,不利于定密工作的开展。此外,机关单位还应当根据人员调整变动情况,重新履行指定、公布和报备程序。


规范示例:D市(地级市)中级人民法院保密办根据实际情况,在充分征求内部意见建议基础上,提出指定定密责任人人选名单及其定密权限,报院长(法定定密责任人)批准。院长批准后,及时在内网公布,并及时向该市保密局备案。同时,在日常工作中,根据人员变动情况,重新履行指定、公布和报备程序。

误区5 :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没有必要接受定密培训


具体表现:机关单位认为定密培训不重要也没必要,日常不开展定密培训,或者开展保密培训但其中缺少定密内容。


辨析:《保密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专门负责定密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机关、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应当接受定密培训,熟悉定密职责和保密事项范围,掌握定密程序和方法。”定密工作政策性、专业性强,开展定密培训是做好定密管理工作的基础。如果承办人不熟悉定密依据,不掌握正确使用保密事项范围的方法,对所办理事项的敏感程度、重要性程度缺乏判断力,就难以履行定密程序、把好定密的“第一关”;如果定密责任人不了解定密基础知识,不清楚定密基本常识,对机关单位各类业务涉及国家秘密的性质缺乏总体把握,就无法真正做好定密审核批准工作,导致定密的“最后一关”失守。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定密培训或者参加上级部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举办的定密培训班,加强对定密授权,定密责任人职责,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等内容的培训,切实提高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依法定密意识,使其熟悉与本机关单位涉密业务工作相关的保密事项范围,了解掌握基本定密专业知识,不断提高定密管理能力和水平。


规范示例:E机关每年至少举办一次定密培训班,邀请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专家,从定密责任人职责、定密权限、保密事项范围使用、定密程序、解密、定密监督等方面,对机关内部及下属单位定密责任人和承办人进行全员培训。


转载自壶关保密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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