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军工保密资格现场审查人员如何选取?
审查人员由各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推荐,经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组织培训合格批准后,纳人专家库管理。对一级、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的现场审查,均应从审查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审查人员,审查组组长则由行政机关指定。
2、军工保密资格现场审查组人数包括组长,保密管理和技术人员多少人合适?
包括组长,审查组人数为5至8人(包括2-3名保密技术检查人员)。特殊情况下,经批准也可以适当增加现场审查人员。
3、新《办法》为什么要取消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上级部门,单位的审核?取消后如何发挥地方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申请单位上级部门,单位的管理作用?
国务院在关于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和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有关通知中,明确要求取消各种形式的“预审”“前置审核”等行政环节。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是由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权力归属于省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下级行政机关没有对申请单位进行提前审核的权力。因此,《办法》取消了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申请单位上级部门进行审核的要求。申请单位的上级部门可自行对申请单位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材料前的内部工作流程作出规定,作为内部管理措施,不属于行政许可的强制要求。对于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前置审核取消后,应当通过落实《保密法》赋予的属地监管职能,对申请或取得保密资格单位进行日常管理。
4、现场审查组听取申请单位所在地的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见,应当如何操作?
对通过审批、列入《名录》发布的一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制作并直接发放证书。对通过审批备案,列入《名录》发布的二级、三级保密资格单位,由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统一制作证书,并向内置RFID芯片写入加密信息后,交各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加盖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印章,向申请单位发放。针对近年来出现伪造保密资格证书或证书失效查询困难等现象,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组织设计了内置RFID加密防伪芯片的新版军工保密资格证书。旧版保密资格证书将于2018年1月1日后停止使用,持有旧版军工保密资格证书的单位应于此截止日前,通过上级单位或所在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交还旧版证书后换发新版证书。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二级、三级单位作出审批决定后,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备案时,需要上报哪些材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二级、三级保密资格申请单位作出审批决定后,应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向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提交备案材料,包括:
(1)申请单位的《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复印件);
(2)《现场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3)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关于该单位保密资格的批准文件。
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将符合备案条件的单位列入《名录》发布。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可提出质询并要求补充提供相关材料。
6、复查是否需要单位提交申请,与行政审批“双随机”抽查的关系是什么?
军工保密资格有效期为5年,单位取得保密资格后满2至3年应当进行复查,具体时间和安排由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根据工作情况确定,无需单位事先提交申请。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工作要求,行政审批主管部门应当每年按照一定比例对保密资格单位开展“双随机”抽查,即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对违规情况及时督促整改,列入不良信用记录,切实加强事后监管。保密资格单位的复查应当与“双随机”抽查工作相结合。在同一年度,同一行政审批机关原则上不对同一单位重复进行保密资格复查和“双随机”抽查。
7、对于复查未通过的情形,《办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分别规定了从警告、通报、约谈、 暂停到撤销保密资格等不同的处罚,实际工作应当按照哪一条执行?
被复查单位不符合《评分标准》基本项要求,或者评分未达450分的,视为不通过复查。 对未通过复查的单位,复查组应当在《复查意见书》中说明理由和意见,明确提出警告和限期整改要求。未通过复査的单位不符合《标准》要求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一条规定,视情给予警告、通报或者约谈主要负责人。 严重违反《标准》基本项要求、已不宜继续承接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项目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规定,暂停其保密资格。未通过复查单位应当于3个月内提交书面整改报告,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及其办公室于3个月后根据整改情况决定是否组织再次复查。再次复查仍未通过的,应当按照第三十九条规定,撤销其保密资格。
8、申请单位发生事项变更、需要重新审查的情形中,“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哪些变化,如何界定重大变化?
资本构成发生重大变化,是指单位因并购、重组、有偿或无偿股权转让等各种原因,造成实际控制权转移或能够对经营管理决策施加实质性影响的变化。
9、单位因法定代表人、单位名称、注册地址变更,需要更换保密资格证书的,应当向哪个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单位发生以上变化,应当于变更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行政审批决定的机关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经审核按程序批准后,由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予换发证书,并收回原证书。
(1)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有:① 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② 法定代表人任免通知或董事会决议;③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④ 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正副本);⑤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正反面)。
(2)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的材料有:
①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
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③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正副本)。
(3)注册地址变更的。注册地址变更是指工商注册地址发生变化而单位实际科研生产场所未发生变化,应提交的材料有:①保密资格证书变更申请书;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③保密资格证书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以上材料不能完全反映单位真实情况的,国家或者省(区、市)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有权视情要求单位补充其他相关材料。
10、《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包括无违法犯罪记录、未雇佣外籍人员、未受到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等,如何审查这些条件?是否需要相关公安等主管部门提供证明?
按照国务院行政审批“放管服”改革有关精神,凡能够从公开渠道或者在政府部门之间协调获取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单位重复提供,尤其是要杜绝各类“奇葩证明”。
在申请保密资格时,申请单位应当在《申请书》中对是否符合《办法》规定的申请条件作出说明,并由法定代表人在签字栏中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审査机构可通过以下四种方式进行核实:
(1)公开渠道。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市公司公告、证券监管机构的行政处罚公告等。
(2)属地管理部门。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部门应当履行属地监管职能,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了解申请单位的相关情况。
(3)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本着对国家安全和利益负责的原则,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机构认为申请单位可能涉及重大国家秘密安全、确有需要进行重点核实的事项,可提请相关部门协助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依据。
(4)现场核实。现场审查时,可对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再次核查。
(5)补充提交材料。认定工作机构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存有疑问时,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提交相关材料,但应当一次性告知理由及需要补充的材料。
通过各种渠道发现申请单位作出虚假承诺的,对此类行为以弄虚作假处理。 对处于审查阶段的,不得授予其保密资格;已取得保密资格的,撤销其保密资格,并进行通报,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1、如何查证申请单位(民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等人的涉外背景?
各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机构可以通过协调公安部门对申请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高监等人的涉外背景进行查证核实。
12、在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单位集中在计划单列市和省会城市,能否将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权限从省级下放至副省级或地市级?
二级、三级保密资格认定是由国务院确定的中央设定、地方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部门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在征得国家保密局、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以及国务院行政审批改革主管部门批准并履行法定程序之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得擅自下放行政许可权限。
在实际工作中,为方便申请单位、提高服务质量,可灵活采取多种工作方式,如在申请单位集中的城市设置受理点、吸收相关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人员作为审查组成员等,并充分发挥属地管理职能,做好指导服务和日常监管。
13、军工保密资格单位通过审查审批后,行政管理部门应向申请单位提供哪几类文件
按照《办法》要求,行政管理部门应向通过审批的申请单位提供《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批准通知书》以及《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证书》正副本。
14、《办法》对“应急或者短期生产产品”的单位保密资格做了特别规定,这里的“应急或者短期”如何界定
应急或者短期采购,是特指军队在应对突发军事危机或者其他突发的非战争军事行动,而采取的不同于常规方式和程序的采购工作。承担应急或短期生产任务的单位,一般应当由军兵种装备部门提供证明或者经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进行确认,由具体采购单位按照有关保密标准和程序对其进行保密审查,签订保密协议,提出保密要求。
15、2016年修订印发的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主要有哪些变化
2016年6月2日,国家保密局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修订印发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 2008年印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次修订的总体思路是:落实依法行政要求,调整理顺工作机制,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促进军民融合发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
(1)调整工作体制机制。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放管服”改革精神,按照行政许可工作要求,从牵头部门、行政主体、到工作机构进行了全面调整,特别是落实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责任,将国家和省级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从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调整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
(2)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精神以及国务院审改办关于规范行政审批行为的具体要求,本着提高工作效率、方便行政相对人的原则,明确规范了申请受理、书面审查、现场审查、审批,证书发放、名录发布等工作环节的实施主体、工作内容和办理时限。
(3)调整申请条件。按照《保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在申请条件中增加了申请单位必须为“成立3年以上法人”的要求,并将申请单位外籍身份人员的限制扩大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承担或者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同时,根据近年来军工单位并购、重组,上市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对上市公司的申请条件及外资比例做了进一步明确。
(4)推进军民融合。一方面取消了非公有制企业不得申请一级保密资格的限制,消除对民营企业的不公平政策;另一方面,按照原总装备部,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国家保密局印发的《关于加快吸纳优势民营企业进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和维修领域的措施意见》(装计[2014]809号)关于按照武器装备的重要和涉密程度实施分
类审查准入的规定,明确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之外的、属于应急或者短期生产的秘密级产品的科研生产单位,可不申请取得保密资格,采取签订保密协议方式,按照合同甲方单位要求落实保密管理措施,切实优化对“民参军”企业的准入和日常监管。
(5)强化日常监管。根据近年来军工保密资格单位日常监管工作实际,完善了原有条款年度报告、复查等日常监督管理措施,增加了对违规单位进行暂停保密资格的处罚措施,明确规定了暂停资格的具体情形和恢复资格的条件。 同时,为更好地发挥属地管理部门职能,增加了现场审査应当听取申请单位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对该单位日常保密管理工作意见的规定。
16、保密资格行政处罚决定书,注销通知书,应由哪家单位加盖印章?
保密资格行政处罚决定、注销通知由负责审批该单位保密资格的行政机关作出,并在相应书面文件上盖单。
17、证书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自动注销是否需要行政机关(认定办)办理手续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许可届满未延续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对保密资格证书有效期满不再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负责审批的行政机关应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注销通知书。
18、《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通过书面审查的,应当进行现场审查。未通过书面审查的,终止审查,作出不予通过的决定。”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意见,是否应有书面意见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一级保密资格认定工作规则》规定,对决定受理的申请单位,服务窗口应当按照《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书面审查细则》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出具《书面审查意见书》,填写“通过”或者“不通过”的审查意见,随申请材料报国家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办公室。审查意见为“不通过”的,应当注明理由。审查意见为“通过”但存在需要在现场审査中进一步核实事项的,应当在《书面审查意见书》中作出说明。各省(区,市)可参照制定相应工作规则进行明确。
19、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有哪些收费事项
任何部门开展任何级别的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工作,都不收取任何费用。
北京世纪君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成立于2011年,公司涉及军工三证等军密、国密资质咨询指导,定制化保密培训、各类安保产品销售等。是一家为企业提供保密工作咨询性服务的服务平台。公司专注于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一级、二级、三级和国军标、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名录、军工涉密业务咨询服务单位条件备案、国家秘密载体印制甲乙级、涉密信息系统集成甲乙级等军密国密资质的申请、复审等业务的咨询指导。立足北京,面向全国企、事业单位提供保密教育培训、企业保密管理咨询和军民融合科技咨询服务、涉密场所(保密室)建设、安全保密产品和涉密运行维护等服务。与多家法定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型式试验机构形成了合作互信关系,以便于能够第一时间掌握最新政策动向,知悉每一位客户所处行业动态,确保为广大客户提供最专业、最权威的企业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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