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军工保密资格)认定咨询服务

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密资格审查的定义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的保密资质管理是我国国防安全体系的重要环节。2025年6月5日,新版《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正式发布实施。该办法取代了2016年颁布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认定办法》(国保发〔2016〕15号,以下简称“2016版《办法》”),在资质分级、申请条件、审批流程、监管措施等方面进行了显著调整。这些变化不仅反映了国家在军民融合战略背景下对保密管理的理念升级,也体现了应对新型安全威胁的技术防护要求。
二、管理机构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保密资质管理工作,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作为实施机关联合开展工作。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家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军委装备发展部负责军工一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军工二级保密资质管理工作。
三、申请保密资格的单位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拟承担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军工保密资质申请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成立1年以上的法人,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无犯罪记录,近1年内未发生泄密案件,近3年内未被吊销保密资质;
(三)有固定的科研生产和办公场所,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四)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不少于10名,且在本单位连续缴纳社保不少于6个月;
(五)无外国投资者直接投资,通过间接方式投资的外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申请单位中的出资比例最终不得超过20%,申请单位及其股东的实际控制人不得为外国投资者;
(六)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监)事会人员、直接投资的自然人股东、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事涉密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的人员,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或者长期居留许可,与境外人员无婚姻关系。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服务内容:
A、为甲方涉密人员提供有关法规、标准的培训和咨询;
B、指导甲方成立保密组织机构,明确保密岗位职责、权限;
C、指导、协助甲方编制保密管理制度;
D、指导甲方通信、计算机及办公自动化设备的配置和保密管理;
E、协助甲方确定保密要害部门和部位,制订保密措施,指导保密设施、设备的设置和安装。
F、协助甲方建立保密工作档案;
G、指导甲方《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格申请书》的填报工作;
H、对甲方在保密资格认证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给予指导、建议和帮助。
五、联系电话:
请咨询杨老师:13522228248 同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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